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共12条,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这是继2020年修正《解释(一)》后,最高法针对道交纠纷审判实践重点难点问题制定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
作为执业十二年的律师,我对12条全文逐条解读,帮你划出每一条的重点。
- 借车出事故,车主过错范围内担责
- "开门杀"保险必须全额赔
- "好意同乘"减轻驾驶人责任
- 驾驶证过期未注销,保险仍需赔付
- 工程车作业事故与交强险
- 超龄劳动者误工费应支持
- 残疾赔偿金定型化计算
- 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 败诉方案件受理费分担
- 社保基金与路救基金追偿并案审理
- 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
- 施行时间与溯及力
第一条:借车出事故,车主在过错范围内担责
第一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借车给朋友出事故,谁赔?答案是"使用人赔全部,车主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共同赔"。但总额不能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这是防止"双赔"的保护条款。
实务要点:车主先行赔付超出的部分,可以向使用人追偿。这意味着车主的赔偿不是"终局性"的,只是先行垫付性质。
什么是"有过错"?明知对方饮酒、无证、身体不适仍借车;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出借;将车辆交给未成年人等。
高律师提示:借车前"三查"——查人(有没有证、喝没喝酒)、查车(年检保险是否有效)、查自己(借出去的心理准备)。不想担风险,就不借。
第二条:"开门杀"保险必须全额赔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解读:这是本解释中最受关注的条款。明确了"开门杀"中,乘车人开车门致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必须赔付,不能以"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
第二层保护:保险赔付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即保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承担。
追偿限制: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一般不能向乘车人追偿——除非乘车人是故意开门伤人。这保护了无恶意乘车人的利益,同时也严惩故意行为。
第三条:"好意同乘"减轻驾驶人责任
第三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解读: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了好意同乘减轻责任,但实务中最大的争议是——交警认定"全责"或"主责"能不能直接等同于"重大过失"?本条明确了:不能等同。法院必须综合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驾驶人具体行为来综合判断。
举例:饭后犯困撞树(全责但不构成重大过失,可减轻);酒驾闯红灯搭人出事(全责且构成重大过失,不能减轻)。
第四条:驾驶证过期未注销,保险仍赔
第四条
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驾驶证过期和驾驶证注销是两码事。过期未注销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这对大量因疏忽未及时换证的驾驶人是有力保护。
第五条:工程车作业事故与交强险
第五条
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比照适用该条例予以支持。
被侵权人按照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被侵权人依据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分三种情况:①工程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赔;②工程车作业时非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交强险不赔;③工程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交强险比照赔付。特种车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条:超龄劳动者误工费应支持
第六条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这条虽短,意义很大。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在工作的大有人在,侵权人常以"已退休"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新规明确:只要有误工损失证据,就应当支持。不再以年龄为门槛,而以实际损失为标准。
第七条:残疾赔偿金定型化计算
第七条
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致残后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怎么算?新规明确:仍按定型化方式计算(即按伤残等级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标准计算固定年限),不因死亡而减少。这是对受害人及家属的有力保护。
第八条: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第八条
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出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
解读:多个被扶养人(如老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先分别计算再相加,但每年总额有上限。这条统一了长期存在争议的计算方式,更加有利于受害人。
第九条:败诉方案件受理费分担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保险公司败诉后常以"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诉讼费"为由拒付案件受理费。新规明确:不行。法院根据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分担数额,保险合同条款不能对抗。
第十条:社保基金与路救基金追偿并案审理
第十条
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解读:第一款遵循"损失填平"原则——社保和路救基金已付的部分,不能再向侵权人主张,避免重复受偿。第二款明确社保机构和路救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请求可以并案审理,不必另案起诉,大大提高效率。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随着电动车保有量激增(全国约5.8亿辆),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越来越普及。新规明确:受害人可以将电动车驾驶人、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一并起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一次性解决纠纷。这与机动车道交纠纷的裁判规则接轨。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与溯及力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新规;已终审的再审案件不适用。这意味着如果你现在有道交纠纷案件在一审或二审中,6月30日后就可以援引新规主张权利。
五大核心变化总结
- 责任主体更明确:借车出事故,车主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担责;"开门杀"乘车人和驾驶人构成共同侵权,保险全额赔付。
- 好意同乘有边界:全责≠重大过失,减轻责任有据可依,鼓励互助但不免除安全义务。
- 赔偿范围更公平:超龄劳动者误工费获支持;残疾赔偿金定型化计算不因死亡减少;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统一。
- 程序效率大提升:社保基金追偿、路救基金追偿、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全部可以并案审理,一次诉讼解决所有问题。
- 保险保障更充分:驾驶证过期未注销保险仍赔;工程车道路外通行事故交强险比照赔付;保险公司不能以合同条款拒付案件受理费。
写在最后
这部司法解释传递的核心信号是:让受害人更便捷地获得赔偿,让各方责任更公平地分配,让纠纷更高效地解决。12条新规,每一条都回应了实践中的真实困惑。
施行时间是2026年6月30日。如果你的道交纠纷案件目前在一审或二审中,届时可以直接援引新规。如果你正准备起诉,了解这些规则能帮你更精准地选择诉讼策略和确定被告。
法律在进步,善用法律保护自己,才是最大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