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道路上,有一种事故让人防不胜防——你正常骑着电动车行驶,路边一辆汽车突然打开车门,避让不及,连人带车撞了上去。这就是俗称的"开门杀"。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该找谁赔?保险公司赔不赔?赔多少?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其中第二条专门针对"开门杀"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此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如今有了定论。

"开门杀"新规 最高法明确: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必须全额赔付受害人

一个真实的"开门杀"案例

最高法典型案例
董某驾驶、杜某开门致潘某受伤案

案情:董某驾驶机动车停车后,乘车人杜某开车门时,驾驶人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潘某受伤。

交警认定驾驶人董某与乘车人杜某负同等责任,潘某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只赔驾驶人承担的50%责任,对乘客开门造成的损害不赔。

👉 争议焦点:乘客开门致害,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赔全部还是只赔驾驶人的份额?

旧规则 vs 新规则:关键变化

在最高法新规出台之前,"开门杀"的保险赔付一直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核心分歧在于:乘车人开车门撞人,算不算"机动车一方责任"?

❌ 旧规则(部分法院)

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 保险公司仅赔付驾驶人责任份额(如50%)

→ 乘客责任部分由乘客自行承担

受害人可能只能拿到一半保险赔偿

✅ 新规则(司法解释二)

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

→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付

→ 不足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

受害人获赔力度大幅提升

最高法新规第二条:三大核心规则

法释〔2026〕9号 第二条

原文(摘要)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逐层拆解,三大核心规则:

规则一:乘车人开门致害 = 机动车一方责任

这是新规最根本的定性。最高法明确: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这就意味着,受害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的赔偿顺序,先由交强险赔付,再由商业三者险赔付。

2026新规

保险公司的抗辩"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规则直接堵住了保险公司最常用的拒赔理由。受害人不需要再纠结"司机赔还是乘客赔",保险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力度大幅提升。

规则二:保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乘车人与驾驶人依法承担

保险赔付并非无限额。如果损失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不足部分由乘车人和驾驶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各自承担。这意味着:

回到上面的典型案例:受害人潘某损失32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如果损失超出保险限额,董某(驾驶人)和杜某(乘车人)按各自50%的比例承担——或者,如果法院认定构成共同侵权,则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三:交强险赔付后一般不追偿乘车人

这条是保护善意乘车人的。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不能向乘车人追偿——除非乘车人是故意开门伤人。

"故意"是个很高的门槛。正常疏忽开门(没注意后方来车)不算故意,保险公司不能追偿。但如果乘车人明知后方有人骑车,仍然故意推门撞击,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向其追偿。

高律师解读:这条规则的设计很精巧——既保护了受害人(保险先行赔付),又保护了善意乘车人(不被追偿),同时严惩故意行为(故意开门者可被追偿)。三方利益平衡得恰到好处。

司机和乘客,各自有什么责任?

新规明确了保险赔付规则,但司机和乘客各自的侵权责任并未因此消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开门杀"事故中司机和乘客往往都存在过错:

交警认定责任比例时,会综合考虑停车是否违规、司机是否提醒、乘客是否观察等因素。在本案中,交警认定司机和乘客各负50%责任。但在其他案件中,比例可能不同。

关键判断标准:司机是否违规停车 + 是否尽到提醒义务;乘客是否观察后方 + 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新规下的赔偿流程(一图看懂)

赔偿顺序(2026新规)

第一步:交强险在限额内全额赔付(不区分司机/乘客份额)

第二步:商业三者险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赔付(不得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拒赔)

第三步:保险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按责任比例或连带)

追偿规则: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一般不向乘车人追偿;但乘车人故意开门的除外。

作为受害方,你该怎么做?

作为司机,如何预防"开门杀"?

写在最后

最高法这条新规,对"开门杀"受害人而言是重大利好。过去,受害人往往面临"司机赔一半、乘客赔一半、保险只赔司机那份"的困境;现在,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必须全额赔付,受害人的获赔确定性大大增强。

但法律保护的是善用法律的人。新规6月30日才施行,如果你现在有道交纠纷在一审或二审中,届时可以直接援引。如果你正准备起诉,这条规则应当成为你诉状中的核心依据。

一次提醒、一个正确的开门动作,可能避免一场事故。但事故一旦发生,善用法律保护自己,才是最大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