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监案例参考〔2026〕1号,新增13件典型案例——10件民事案例、3件执行案例。这批案例覆盖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破产等多个法律领域,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重要参考。

13件 10件民事案例 + 3件执行案例 | 法监案例参考〔2026〕1号

民事案例(10件)

民事案例一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案号:2026-14-2-407-001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2024.11.20

裁判要旨:餐厅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亦应履行监护职责,防止未成年人进入危险区域。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父母的监护责任并不冲突,应根据过错程度分别认定责任份额。

参考意义: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认定,以及父母监护责任与经营者责任的分担规则。

民事案例二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案号:2026-13-2-189-002 |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2024.12.30

裁判要旨:技术方案的秘密性认定,应当从整体技术方案的角度进行审查,不能因技术方案中的个别部分已被公开而否定整个技术方案的秘密性。权利人主张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明确具体的秘密点及保密措施。

参考意义:商业秘密"秘密性"的整体审查标准,明确部分公开不等于整体丧失秘密性。

民事案例三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

案号:2026-14-2-456-001 |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 2023.02.20

裁判要旨:父母出卖未成年子女以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的监护人既可以是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

参考意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以及民政部门作为兜底监护人的法律依据。

民事案例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6-07-2-411-002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 2023.12.20

裁判要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前车驾驶人无过错的,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不能以损害结果反推过错责任。

参考意义:"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明确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基本原则。

民事案例五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案号:2026-13-2-179-001 |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2024.12.03

裁判要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催告程序不宜设置过于苛刻的条件。对于涉外电子送达方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认可其送达效力。

参考意义: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以及涉外电子送达的效力认定。

民事案例六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6-08-2-126-001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2025.06.20

裁判要旨: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应当做好衔接。受害人在刑事程序中未获赔偿的部分,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刑事追缴程序为由拒绝执行。

参考意义: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民事执行衔接问题。

民事案例七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案号:2026-13-2-167-001 |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2024.10.23

裁判要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他人在该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了相关产品,授权后仍继续交付此前制造的产品,或者就此前制造的产品收取款项的,专利权人有权请求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参考意义: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行为与授权后交付行为的衔接认定。

民事案例八
健康权纠纷

案号:2026-14-2-001-002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 2023.07.31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参加足球、篮球等具有对抗性的体育活动,造成人身损害的,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但组织者未尽到与其组织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意义:未成年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边界,以及体育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民事案例九
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纠纷

案号:2026-11-2-556-001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2024.04.10

裁判要旨:当事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确认其效力。

参考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的审查标准与程序要求。

民事案例十
合同纠纷(破产衍生诉讼)

案号:2026-01-2-524-001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23

裁判要旨:破产程序中,破产衍生诉讼的管辖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不得随意扩大破产衍生诉讼的管辖范围。涉及债务人财产权利归属的纠纷,应当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但与债务人财产权利无关的普通合同纠纷,不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则。

参考意义: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适用范围界定,区分破产财产权属纠纷与普通合同纠纷。

执行案例(3件)

执行案例一
执行监督纠纷

案号:2026-17-5-203-001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12.21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无经常居住地时,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参考意义:被执行人无经常居住地时执行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执行案例二
执行实施纠纷(提级执行)

案号:2026-17-5-101-005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5

裁判要旨: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存在困难或者受到不当干预,长期未能执结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将案件提级执行。提级执行有利于排除地方干预,实质性推动案件执结。

参考意义:提级执行的条件与程序,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职能。

执行案例三
执行实施纠纷(临时管理人)

案号:2026-17-5-101-006 |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 2021.03.16

裁判要旨:涉企系列债务纠纷中,人民法院可以引入"临时管理人"制度,由临时管理人负责清理企业资产、统一清偿债务,一揽子解决系列纠纷,有效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意义:"临时管理人"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创新运用,批量化解涉企债务纠纷的路径。

实务提示

这批案例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重要参照。对于当事人而言,理解这些裁判规则有助于在纠纷发生前做好风险防范,在纠纷发生后选择正确的法律路径。

如您在生活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