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6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1号),共24条。该规定由最高法审委会第1960次会议、最高检第十四届检委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依法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提供具体操作规范。

核心意义:刑事缺席审判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重要制度,旨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或因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时,案件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缺席审判制度从"有法可依"迈向"有章可循"。

二、适用案件范围(第1-3条)

1.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章节中规定依照第八章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这是缺席审判最主要适用的案件类型,针对的是外逃贪官的追逃追赃。

2.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案件。此类案件须经最高检核准方可适用缺席审判。

3. 严重恐怖活动犯罪

同样须经最高检核准,包括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

4. 数罪并犯与共同犯罪的处理

嫌疑人涉嫌数罪的,可仅对符合缺席审判条件的部分犯罪适用缺席审判。共同犯罪中,可仅对在境外且符合条件的人员适用缺席审判,体现"区别对待、精准打击"的原则。

三、程序审查与立案(第5-7条)

检法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九项内容,包括案件范围、管辖权、被告人基本情况(在境外、健康状况、境外居住地等)、近亲属信息、犯罪事实及证据、涉案财产情况、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检核准文件等。

法院审查后分三种处理: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检察院;材料不全的通知30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退回。

立案后,法院应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同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并敦促被告人归案。

四、文书送达方式(第8条)

规定明确了七种送达方式,覆盖各种实际情况:

五、辩护权保障(第9条)

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十分充分:

六、近亲属参加诉讼(第10、12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在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经法院审查决定。参加诉讼的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进行辩论、提出上诉,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七、审理程序(第13条)

庭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辩护人发表意见 → 近亲属可发表意见
  2. 法庭调查:依次就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涉案财物调查
  3. 法庭辩论:公诉人先发言 → 辩护人和近亲属发言辩论
  4. 辩护人发表最后辩护意见

八、证明标准(第14条)

缺席审理有罪判决仍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被告人在出境前的供述和辩解,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根据。证明标准不打折,体现对缺席审判的审慎态度。

九、被告人到案的处理(第15-16条)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到案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重新审理。

判决生效后罪犯到案的,应当交付执行。但赋予罪犯10日异议期:对判决有异议的,原审法院应撤销原判,通知检察院重新公诉,原判有财产处理错误的应返还赔偿。

十、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第17条)

规定明确了缺席审判与没收程序的灵活衔接:

十一、被告人患病缺席审判(第18-20条)

"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是指因严重疾病导致不能正常感知、理解、认识、表达而缺乏受审能力。法院必要时可指派鉴定。审理期间死亡的,可转没收程序。恢复受审能力的,分别处理:审理中恢复的终止缺席审判继续审理;判决生效后恢复并提出异议的,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十二、被告人死亡的处理(第21-22条)

受理后死亡的,一般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无罪的,应当缺席审理并判决宣告无罪。审判监督程序中死亡的,可缺席审理,确认无罪则宣告无罪,量刑畸重的依法判决。

十三、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律师实务要点总结

1. 辩护权保障是缺席审判的核心——法院必须确保被告人有辩护人,不能"裸审"。

2. 证明标准不打折——缺席审判的有罪判决仍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 被告人异议权——判决生效后到案仍有10日异议期,这是重要的救济机制。

4. 近亲属诉讼地位提升——可发表意见、举证、辩论、上诉,成为缺席审判中的重要参与者。

5. 缺席审判与没收程序可灵活衔接,检察院可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