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系列说明:本文是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系列解读第四篇,聚焦工程款结算核心规则。第一篇:合同效力与黑白合同新规 → 第二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 第三篇:农民工工资 →

工程款能不能拿到、能拿多少、怎么拿——这是施工方最关心的问题。建工解释二第11-18条给出了工程款结算的完整规则框架:从无效合同怎么算钱,到审计条款的约束力,再到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

第11条: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参照什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相关内容。

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施工方有权请求折价补偿。但"参照合同约定"到底参照什么?本条明确:不仅是价款金额,还包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结算方法。也就是说,合同无效后双方该怎么算钱,基本按原合同来——只是法律性质从"合同价款"变成了"折价补偿款"。

第12条:折价协议——双方的"和解"优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该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包人、承包人与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合同无效后双方自行达成了折价补偿协议——法院尊重协议效力。即使原来的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就折价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这对实际施工人也有利——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如果和发包人、承包人三方达成折价协议,同样受保护。

第13条:审计条款三大规则——对施工方重大利好

(三款)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确定,但是审计结果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合理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未约定按审计结果确定的,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整部解释中实务影响最大的条款之一。审计条款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极为常见——甲方总说"等审计出来再付款",一拖就是两三年。本条确立了三大规则:

规则一:审计拖太久,施工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约定按审计结果结算,但审计一年内出不来的,施工方可以申请造价鉴定,法院应当准许。不再被动等审计。

规则二:审计结果明显不符合同的,施工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审计砍掉太多、与合同约定对不上的,施工方有权申请鉴定。

规则三:没约定按审计结果的,甲方不能用审计结果压价。甲方单方面拿审计报告说"只能付这么多",法院不支持。

对施工方利好:审计不再是"甲方拖延付款的借口"。一年内出不来审计结果,就可以申请造价鉴定。建议施工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保留好送达证明,一年期限从提交之日起算。

第14条:质量保证金——合同解除或无效后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同样适用。

合同解除或无效后,质保金怎么算、什么时候返还?本条明确:质保金以应得工程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从退场之日起算。解决了合同中途解除后质保金长期不退的问题。

第15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有义务移交现场和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解除不等于可以"甩手走人"。施工方退场时必须移交施工现场和全部施工资料。同时,双方都可以在退场前申请证据保全——这对固定已完工程量、锁定工程质量非常关键。

第16条:质量修复——发包人不能绕过承包人直接修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实务要点: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必须先通知承包人修复。直接自己找人修了再找承包人要钱——法院不支持。只有承包人拒绝修或修不好的情况下,发包人才能自己修并追偿。这个程序性要求不能跳过。

第17条:优先受偿权——停工窝工损失不优先

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重要变化: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缩了。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只保护工程价款本身(工人工资、材料款等),不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这些损失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不能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第18条:折价协议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四条件

承包人依据其与发包人订立的折价协议主张已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二)建设工程可以折价;(三)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四)折价金额与折价时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通过折价协议是途径之一。但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①工程质量合格;②工程可以折价(不能是公益设施等禁止折价的);③甲方逾期付款+经催告仍不付;④折价金额与工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不能明显偏低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 实务建议:施工方在签订折价协议时,最好同步做工程造价鉴定或评估,确保折价金额有客观依据。否则其他债权人(如抵押权人)可能以"折价明显偏低"为由申请撤销。

📢 下篇预告:建工解释二系列第⑤篇(最终篇)——质量责任、工期、鉴定与司法衔接(第19-23条),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