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系列说明:本文是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系列解读第四篇,聚焦工程款结算核心规则。第一篇:合同效力与黑白合同新规 → 第二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 第三篇:农民工工资 →
工程款能不能拿到、能拿多少、怎么拿——这是施工方最关心的问题。建工解释二第11-18条给出了工程款结算的完整规则框架:从无效合同怎么算钱,到审计条款的约束力,再到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
第11条: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参照什么?
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施工方有权请求折价补偿。但"参照合同约定"到底参照什么?本条明确:不仅是价款金额,还包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结算方法。也就是说,合同无效后双方该怎么算钱,基本按原合同来——只是法律性质从"合同价款"变成了"折价补偿款"。
第12条:折价协议——双方的"和解"优先
合同无效后双方自行达成了折价补偿协议——法院尊重协议效力。即使原来的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就折价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这对实际施工人也有利——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如果和发包人、承包人三方达成折价协议,同样受保护。
第13条:审计条款三大规则——对施工方重大利好
合理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未约定按审计结果确定的,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整部解释中实务影响最大的条款之一。审计条款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极为常见——甲方总说"等审计出来再付款",一拖就是两三年。本条确立了三大规则:
规则一:审计拖太久,施工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约定按审计结果结算,但审计一年内出不来的,施工方可以申请造价鉴定,法院应当准许。不再被动等审计。
规则二:审计结果明显不符合同的,施工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审计砍掉太多、与合同约定对不上的,施工方有权申请鉴定。
规则三:没约定按审计结果的,甲方不能用审计结果压价。甲方单方面拿审计报告说"只能付这么多",法院不支持。
✅ 对施工方利好:审计不再是"甲方拖延付款的借口"。一年内出不来审计结果,就可以申请造价鉴定。建议施工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保留好送达证明,一年期限从提交之日起算。
第14条:质量保证金——合同解除或无效后的处理
合同解除或无效后,质保金怎么算、什么时候返还?本条明确:质保金以应得工程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从退场之日起算。解决了合同中途解除后质保金长期不退的问题。
第15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有义务移交现场和资料
合同解除不等于可以"甩手走人"。施工方退场时必须移交施工现场和全部施工资料。同时,双方都可以在退场前申请证据保全——这对固定已完工程量、锁定工程质量非常关键。
第16条:质量修复——发包人不能绕过承包人直接修
💡 实务要点: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必须先通知承包人修复。直接自己找人修了再找承包人要钱——法院不支持。只有承包人拒绝修或修不好的情况下,发包人才能自己修并追偿。这个程序性要求不能跳过。
第17条:优先受偿权——停工窝工损失不优先
⚠️ 重要变化: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缩了。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只保护工程价款本身(工人工资、材料款等),不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这些损失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不能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第18条:折价协议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四条件
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通过折价协议是途径之一。但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①工程质量合格;②工程可以折价(不能是公益设施等禁止折价的);③甲方逾期付款+经催告仍不付;④折价金额与工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不能明显偏低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 实务建议:施工方在签订折价协议时,最好同步做工程造价鉴定或评估,确保折价金额有客观依据。否则其他债权人(如抵押权人)可能以"折价明显偏低"为由申请撤销。
📢 下篇预告:建工解释二系列第⑤篇(最终篇)——质量责任、工期、鉴定与司法衔接(第19-23条),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