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协议一律无效,借用费一分别想——建工解释二严打出借资质行为
本文导读: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于6月30日起施行。其中第3-5条、第22条针对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挂靠""出借资质"顽疾祭出重拳——借壳承揽的挂靠协议一律无效,出借资质方休想收到一分钱借用费。本文将逐条拆解新规,结合典型案例给出实务应对策略。
一、挂靠乱象:建筑市场的"毒瘤"
挂靠,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是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潜规则。根据住建部统计数据,全国每年查处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案件数以千计,很多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有挂靠的影子。
挂靠的危害是全方位的:一是架空从业资质制度,让本应凭实力拿项目的企业被"空壳"公司挤占;二是工程质量无从保障——实际施工人没有专业技术、管理能力,偷工减料成常态;三是纠纷频发——工程款层层截留,实际干活的拿不到钱,工人讨薪、材料商追款层层传导。
高人民法院在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表态:"挂靠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危及工程质量,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予严厉否定。"
二、新规逐条拆解:四条铁律封死挂靠空间
第3条:挂靠协议一律无效,借用费一分别想
🔴 核心规定(法释〔2026〕12号第3条):
1. 当事人以各种形式签订或者出具的资质借用协议、借用资质的函件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2. 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请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借用资质的一方请求按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的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不得直接向发包人主张。
4. 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线索和材料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这是本次解释四条"挂靠铁律"的核心。第3条精准打击了挂靠行为的两个主体:
- 对出借方("空壳"公司):别想收挂靠费了。过去很多有资质的企业靠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通常3%-8%),现在一分钱都拿不到。
- 对借用方(实际施工人):工程质量合格才有可能拿到折价补偿款,且只能向挂靠的"皮包公司"主张,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要。质量不合格的,折价补偿款也别想。
💡 关键要点:借用方的"折价补偿款"参照的是其与出借方之间的约定,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挂靠而无效,借用方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第4条:发包人知道挂靠的,跑不掉;不知道的,免责
📋 核心规定(法释〔2026〕12号第4条):
1.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资质借用情形的,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
2.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存在资质借用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借用方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4条巧妙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 发包人明知+放任挂靠——说明发包人自身也存在过错,双方处于"明知故犯"的状态,此时借用方可以跳过挂靠公司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
- 发包人被蒙在鼓里——借用方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只能回头找挂靠的"皮包公司"。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考虑以下因素:投标文件中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与实际项目负责人是否一致;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文件一致;发包人是否曾向实际施工人直接下达指令、组织会议或支付部分款项等。这意味着发包人如果对现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后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第5条:表见代理——挂靠方欠的债,出借方可能得还
📋 核心规定(法释〔2026〕12号第5条):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建筑设备、向第三人支付款项,相对人请求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的规定处理。
第5条对"空壳"公司来说是另一记重拳。挂靠方拿着你的名头去采购建材、租赁设备、找人干活——供应商、租賃商、工人"一看公司执照是正规企业"就放心了。一旦挂靠方付不出钱,对方会依据表见代理找到出借资质的公司头上。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民法典第172条):
- 行为人(借用方)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
- 相对人(供应商/租赁商)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出借了公章、授权书、以公司名义签约等)
- 相对人是善意的
实践中,出借方往往给借用方盖了章的项目部印章、授权委托书,这些足以让供应商形成"该人在代表公司"的合理信赖。出借方将面临"挂靠费没收到、反而背一身债"的窘境。
第22条:行政执法衔接——违规线索直接移送住建部门
🔴 核心规定(法释〔2026〕12号第22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第22条打通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通道。过去,挂靠纠纷在经济层面解决了——赔了钱、结案——但行政层面的处罚往往被忽略。新规强制要求法院通报,意味着:
- 被借用资质的公司将面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严重的涉嫌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等刑事犯罪
- 借用方同样面临行政处罚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四条铁律的联动效应
第3-5条和第22条不是孤立的,而是形成了"组合拳":
| 条款 | 打击对象 | 核心后果 | 风险等级 |
|---|---|---|---|
| 第3条第1款 | 资质借用协议 | 协议本身无效 | ⚡ |
| 第3条第2款 | 出借资质的公司 | 借用费一分钱拿不到 | ⚡⚡ |
| 第3条第3款 | 借用方 | 只能向出借方要折价补偿款(质量合格为前提) | ⚡ |
| 第4条 | 明知挂靠的发包人 | 借用方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 | ⚡ |
| 第5条 | 出借资质的公司 | 表见代理:挂靠方欠债,出借方可能得还 | ⚡⚡⚡ |
| 第22条 | 出借方+借用方 | 通报住建部门,行政处罚;涉刑移送侦查 | ⚡⚡⚡ |
四条铁律的联动逻辑清晰:第3条让挂靠协议在经济上"赔本赚吆喝"——出借方收不到钱,借用方拿不到工程款;第4条让发包人"知情就有责";第5条让出借方"借壳惹一身债";第22条让两边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诉。
四、典型案例映射
最高法配套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中,有两件直接涉及挂靠: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某建筑公司出借资质给自然人张某承接某厂房工程,收取管理费60万元。张某以该建筑公司名义采购钢筋,欠供应商货款180万元。后因工程款纠纷,供应商起诉该建筑公司支付钢筋款180万元。
裁判要点:
- 法院认定资质借用协议无效,该建筑公司已收取的60万元管理费应返还给张某
- 张某以建筑公司名义采购钢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印章清晰、供应商有合理信赖——构成表见代理,建筑公司应支付钢筋款180万元
- 建筑公司承担表见代理责任后,可向张某追偿
- 法院将挂靠线索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案例二:某置业公司与李某折价补偿纠纷
基本案情:自然人李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承揽某商业广场项目,发包人某置业公司在招标时知道李某系借壳投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李某在结算产生争议后,直接起诉置业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
裁判要点:
- 李某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协议无效,建设公司不得主张管理费
- 发包人置业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李某系借壳,依据第4条,李某可直接向置业公司主张折价补偿款
- 折价补偿款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算——因为发包人明知+认可,发包人不能以挂靠为由免除付款责任
⚠️ 实务警示:这两个案例生动地展示了新规的威力。出借资质的公司是最大的输家——不仅60万管理费要还回去,还要额外掏180万还供应商的债。借用方也不轻松——虽然最终能拿到钱,但举证"发包人明知挂靠"绝非易事。
五、实务应对策略
对出借资质的企业(有资质的"空壳"公司)
- 立即停止出借资质业务。新规之下,挂靠模式在经济上已无利可图——收不到管理费,反而可能因表见代理被材料商追债。与其冒风险赚不到钱,不如转型为专业分包企业。
- 清理存量挂靠协议。检查现有的挂靠/合作项目,逐项梳理风险。特别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采购、租赁、劳务合同——这些都可能让公司背上巨额债务。
- 收回项目部印章和授权。立即收回已出借的印章、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等。无法收回的,应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相关方发出通知。
对借用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实际施工人)
- 工程质量是命根子。第3条和第4条的核心前提都是质量合格。必须严把质量关,保留全部验收、检验、检测记录。
- 证据要留全。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要注意收集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直接指令的记录、付款凭证、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等。这是适用第4条、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的关键。
- 考虑合规路径。与其挂靠,不如走合法分包。新规明确认可的合法分包(经发包人同意/合同约定),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向总包人主张工程款,权益保障更稳。
对发包人(建设方/开发商)
- 尽到审查义务。签约前核实投标人资质、项目管理班子与投标文件是否一致。保留审查记录——这是证明"不知道挂靠"的证据。
- 现场管理要到位。不要与现场实际负责人直接对接而不核对身份。一旦有"自然人直接找发包人签字"的情况,视为"应当知道"的风险极高。
- 严格执行"人证合一"。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实际到岗。利用人脸识别考勤、打卡记录等手段,强化实名制管理。
💡 律师建议:建筑市场的大洗牌已经开始。建工解释二的底层逻辑非常清晰——让做工程的赚钱,让卖资质的人退出市场。对于真正有施工能力但缺少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建议尽快走合法化路线:一是注册专业承包资质,二是通过合法分包模式承揽工程。与其在灰色地带提心吊胆,不如堂堂正正在阳光下做工程。
六、总结
建工解释二第3-5条、第22条以立法级的精确度打出了四记重拳:
- 第一拳:所有形式的挂靠协议无效,出借方收不到借用费(第3条)
- 第二拳:发包人明知挂靠的,借用方可以越过皮包公司直接找发包人(第3-4条)
- 第三拳:出借资质的公司可能因表见代理背上供应商的债(第5条)
- 第四拳:挂靠线索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等着你(第22条)
这套组合拳的意义远不止于个案胜败——它意味着"卖资质吃空饷"商业模式的终结。对于真正搞建设的企业和个人,新规是好事——市场秩序清朗了,质量有保障了,钱也能拿到手了。关键是要有合规心态、证据意识、法律思维。
《建工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此前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如果您正面临挂靠纠纷或工程款追索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参考文件:
1. 法释〔202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就《建工解释二》答记者问
3. 最高法配套发布六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66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第535条(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