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系列说明:本文是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系列解读第二篇,聚焦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程款追索路径。上一篇:合同效力与黑白合同新规 →

⚠️ 重要变化:根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就建工解释二答记者问,本解释不再使用"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而是精确区分为"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违法分包的単位或者个人"三类。对应的,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不再适用

建设工程领域大量纠纷出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上——一个工程经过多层转包,最底层的干活人拿不到钱,塔尖的发包人又不知道下面是谁。这次司法解释用精确的表述理清了各方的权利边界。本文解读第3-7条(权益追索)和第9-10条(计价规则),农民工工资专项由第8条单独规定。

第三条:挂靠合同效力与工程款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核心规则:挂靠(出借资质)合同一律无效;资质费/挂靠费不支持——出借资质的企业不能靠这个赚钱;工程质量合格的,借用资质的人可以找被挂靠企业要折价补偿款

💡 实务要点:挂靠关系的工程款追索路径是——借用人→被挂靠企业。借用人不能直接找发包人(除非符合下一条的条件)。折价补偿款参照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标准计算。

第四条:发包人知情时的直接追索权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就其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责任。

借用人能不能直接找发包人,取决于发包人是否知情

发包人不知情:借用人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合同在发包人和被挂靠企业之间,借用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发包人知情:借用人只要能证明发包人知道他挂靠,就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法院应当通知被挂靠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借用人承担责任。

关键在举证。证明"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常见证据:发包人代表直接与借用人的对接记录、会议纪要、签证单上借用人签字的、发包人直接向借用人付款的记录等。

第五条:表见代理风险——被挂靠企业最需警惕的条款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租赁设备等,相对人请求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被挂靠企业的最大风险:挂靠人拿着你的名义去买材料、租设备,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有代理权(比如持有你的公章、项目章、授权委托书),你就要为挂靠人的行为买单。这是表见代理,被挂靠企业要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合同无效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成立。

💡 风控建议:①公章、项目章绝对不能交给挂靠人;②授权委托书限定范围和期限;③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本项目由我方直接采购,任何人以我方名义采购均需我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转包/违法分包——折价补偿路径,但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

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本次修订最重要的变化之一。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可以找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要折价补偿款。但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找发包人——建工解释一第43条至此不再适用。

可告谁: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 → 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包人)要折价补偿款。

不能告谁: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 → 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如发包人有责任,需通过下一条代位权路径实现。

💡 实务策略:发包人未向承包人付清工程款的,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有两种选择:①起诉承包人,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②满足代位权条件时(第7条),直接起诉发包人。

第七条:代位权诉讼——追索发包人的通道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6条堵住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门,第7条同时开了另一扇窗——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的优势:不需要发包人"知情",不需要合同关系,只要承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一条件满足,就可以直接告发包人。

第九条:固定价合同——材料涨价能不能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原则:固定价就是固定价——签了固定价合同,人工费涨了、材料价涨了,原则上不能要求调价。

例外:符合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的除外。情势变更的司法认定标准非常严格——需要"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三个条件同时满足。

💡 建议:签固定价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如±10%)时启动调价机制。否则事后以"涨太多了"要求调价,法院基本不支持。

第十条: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已施工部分怎么算?

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核心规则: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施工部分工程款 = (已施工部分造价占比)× 合同总价。"造价占比"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来确定,且有前提——已施工部分必须质量合格。

💡 要点:合同解除后应当及时申请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确定已完成产值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发包人拖延配合的,不构成拒付的理由。

权利追索路径速查

情形 可以告谁 依据
挂靠(发包人不知情) 被挂靠企业 第3条
挂靠(发包人知情) 发包人(被挂靠企业为第三人) 第4条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包人) 第6条
代位权路径(向发包人) 发包人(符合代位权条件) 第7条

📢 下篇预告:建工解释二系列第③篇——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先行垫付与清偿新规(第8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