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系列说明:本文是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系列解读第二篇,聚焦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程款追索路径。上一篇:合同效力与黑白合同新规 →
⚠️ 重要变化:根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就建工解释二答记者问,本解释不再使用"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而是精确区分为"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违法分包的単位或者个人"三类。对应的,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不再适用。
建设工程领域大量纠纷出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上——一个工程经过多层转包,最底层的干活人拿不到钱,塔尖的发包人又不知道下面是谁。这次司法解释用精确的表述理清了各方的权利边界。本文解读第3-7条(权益追索)和第9-10条(计价规则),农民工工资专项由第8条单独规定。
第三条:挂靠合同效力与工程款处理
核心规则:挂靠(出借资质)合同一律无效;资质费/挂靠费不支持——出借资质的企业不能靠这个赚钱;工程质量合格的,借用资质的人可以找被挂靠企业要折价补偿款。
💡 实务要点:挂靠关系的工程款追索路径是——借用人→被挂靠企业。借用人不能直接找发包人(除非符合下一条的条件)。折价补偿款参照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标准计算。
第四条:发包人知情时的直接追索权
借用人能不能直接找发包人,取决于发包人是否知情:
❌ 发包人不知情:借用人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合同在发包人和被挂靠企业之间,借用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 发包人知情:借用人只要能证明发包人知道他挂靠,就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法院应当通知被挂靠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借用人承担责任。
关键在举证。证明"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常见证据:发包人代表直接与借用人的对接记录、会议纪要、签证单上借用人签字的、发包人直接向借用人付款的记录等。
第五条:表见代理风险——被挂靠企业最需警惕的条款
⚠️ 被挂靠企业的最大风险:挂靠人拿着你的名义去买材料、租设备,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有代理权(比如持有你的公章、项目章、授权委托书),你就要为挂靠人的行为买单。这是表见代理,被挂靠企业要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合同无效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成立。
💡 风控建议:①公章、项目章绝对不能交给挂靠人;②授权委托书限定范围和期限;③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本项目由我方直接采购,任何人以我方名义采购均需我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转包/违法分包——折价补偿路径,但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
这是本次修订最重要的变化之一。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可以找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要折价补偿款。但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找发包人——建工解释一第43条至此不再适用。
✅ 可告谁: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 → 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包人)要折价补偿款。
❌ 不能告谁: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 → 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如发包人有责任,需通过下一条代位权路径实现。
💡 实务策略:发包人未向承包人付清工程款的,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有两种选择:①起诉承包人,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②满足代位权条件时(第7条),直接起诉发包人。
第七条:代位权诉讼——追索发包人的通道
第6条堵住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门,第7条同时开了另一扇窗——代位权诉讼。
✅ 代位权的优势:不需要发包人"知情",不需要合同关系,只要承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一条件满足,就可以直接告发包人。
第九条:固定价合同——材料涨价能不能调?
原则:固定价就是固定价——签了固定价合同,人工费涨了、材料价涨了,原则上不能要求调价。
例外:符合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的除外。情势变更的司法认定标准非常严格——需要"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三个条件同时满足。
💡 建议:签固定价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如±10%)时启动调价机制。否则事后以"涨太多了"要求调价,法院基本不支持。
第十条: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已施工部分怎么算?
核心规则: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施工部分工程款 = (已施工部分造价占比)× 合同总价。"造价占比"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来确定,且有前提——已施工部分必须质量合格。
💡 要点:合同解除后应当及时申请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确定已完成产值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发包人拖延配合的,不构成拒付的理由。
权利追索路径速查
| 情形 | 可以告谁 | 依据 |
|---|---|---|
| 挂靠(发包人不知情) | 被挂靠企业 | 第3条 |
| 挂靠(发包人知情) | 发包人(被挂靠企业为第三人) | 第4条 |
|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 |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包人) | 第6条 |
| 代位权路径(向发包人) | 发包人(符合代位权条件) | 第7条 |
📢 下篇预告:建工解释二系列第③篇——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先行垫付与清偿新规(第8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