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卡片(本文用法)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案号略) |
| 撤销依据 |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法院援引,1994年版)+第(三)项(申请人主张)(对应2025修订版第七十一条) |
| 结果 | 撤销(案号略)裁决,申请费400元由对方负担 |
| 命中情形 | 无权仲裁(基础合同已被刑事判决定性)+ 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已注销仍参与仲裁) |
六种法定情形,逐条拆解
《仲裁法》第七十一条原文(2025修订版,对应旧版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一、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以「协议」为前提。双方从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直接申请仲裁,裁决缺乏根基。常见于:合同里压根没有仲裁条款,或所谓「仲裁协议」是单方拟定、对方未签字确认。
二、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本案主因)
这是最锋利的一把刀。我办的一起撤裁案(详见主文),基础《工业品买卖合同》已被两级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案号略)、(案号略))定性为合同诈骗、并判令返还铁精粉92,263.92吨。仲裁委就同一份已被刑事定性的合同再作实体裁决,法院认定属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某仲裁委员会对两级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所涉及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仍然作出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某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的规定。」
实务要点:当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已被生效裁判(尤其刑事判决的定罪、返赃)处理,仲裁委再就同一基础合同裁实体权利义务,极易被认定为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包括: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则、未依法送达、剥夺当事人陈述/辩论权、应回避未回避等。我案的第二突破口在此——仲裁申请人某某选矿厂已于2016年5月4日被核准注销、主体资格丧失,却仍以申请人身份参与仲裁并三次变更请求,仲裁委未予审查,属正当程序缺失。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能证明支撑裁决的关键证据(如合同、票据、鉴定)系伪造,且影响公正裁决的,可撤销。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对方手里有关键证据、故意不提交,导致裁决错误。注意两点:①证据须「足以影响」公正裁决;②须由申请人举证证明对方「隐瞒」。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这涉及仲裁员职务犯罪,属最严重情形,但举证门槛高,通常需刑事立案或纪律查处佐证。
还有「隐藏第七项」:违背公共利益,法院依职权撤销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与前六项不同——前六项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而违背公共利益由法院依职权审查,不待当事人主张。这是兜底的公权力监督。
申请撤销的期限和管辖:新版最大变化是「3个月」
两个硬节点,错过不候:
- 期限: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注意:2025年修订前是六个月,新法第七十二条缩短为三个月(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我办案时尚适用旧法六个月,但今天再走该程序,必须以三个月为准。
- 管辖: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向仲裁委所在地中院申请,不是基层法院,也不是被执行人所在地。
法院审限与「重新仲裁」:给仲裁庭一次自救机会
- 审限: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或驳回裁定。
- 重新仲裁: 法院受理后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其在期限内重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裁的,法院恢复撤销程序。
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还能怎么办?
依据《仲裁法》第十条(2025修订版):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销不等于「案子没了」,而是回到原点重新选择纠纷解决路径。
常见误解
- ❌ 「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般不属于六类法定情形,撤销程序不审查实体对错。
- ❌ 「我没参加仲裁」——若已依法送达、程序合法,单纯缺席不构成撤销理由。
- ❌ 「超过三个月才想起来」——超期法院不予受理。
总结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仲裁一裁终局后仅有的法定救济路径。六种法定情形中,「无权仲裁」和「违反法定程序」是本系列主文案例的突破口。实务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是——期限已从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错过即失权。
法律依据
| 条文 | 内容 | 版本 |
|---|---|---|
| 《仲裁法》第七十一条 | 撤销裁决六种情形 + 公共利益 | 2025修订版(旧版第五十八条) |
| 《仲裁法》第十条 | 一裁终局;撤销后可重新仲裁或起诉 | 2025修订版 |
| 《仲裁法》第七十二条 | 申请期限三个月 | 2025修订版(旧版六个月) |
| 《仲裁法》第七十三条 | 法院审限两个月 | 2025修订版(新旧一致) |
常见问题
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能撤销吗?
答:一般不能。撤销程序只审查第七十一条列明的六种情形加公共利益,不重新评判实体事实与法律适用。
新法3个月期限从哪天算?
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算。务必留存送达回证/签收记录,超期丧失申请权。
向哪个法院申请?
答: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撤销后,对方还能执行原裁决吗?
答:不能。法院裁定撤销的,应裁定终结执行;已执行的应返还。
六种情形都要具备吗?
答:不需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申请;本案命中第(二)(三)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