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2日,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批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一共5件。
这批案例涉及的都是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社交平台卖食品。有的是假蜂蜜、伪劣奶粉,有的是减肥糖、减肥咖啡里加了药,还有的是伪造证件注册“幽灵外卖”店铺。
结论先说:网上卖食品涉刑,主要落在三个罪名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额5万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年以下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年以下起)。其中卖减肥类食品加禁药的,基本都按最重的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金额不到20万,也可能被从重处罚。
一、这批案例为什么值得看
网络卖食品和线下不一样。用算法推荐可以精准找到客户,用刷单可以提升排名,用私密聊天可以避开监管。出了问题,扩散的速度和范围都远超传统销售。
这次的5个案例,正好覆盖了几种典型模式:电商平台卖假货、付费引流卖伪劣产品、直播带货卖添加药物的食品、社交平台发展下线卖减肥咖啡、伪造证件做“幽灵外卖”。
二、5个案例的结果
| 案例 | 卖的是什么 | 涉案金额 | 判决结果 |
|---|---|---|---|
| 案例一 | 勾兑的假蜂蜜,冒充进口蜂蜜 | 206万余元 | 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120万元 |
| 案例二 | 伪劣驼奶粉,冒充进口品牌 | 40万元 | 三年、二年十个月、二年十个月,各罚金20万元 |
| 案例三 | 含布噻嗪的减肥压片糖果(直播带货) | 1.4万余元 | 一年、九个月 |
| 案例四 | 含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社交平台发展下线) | 17万余元 | 二年十个月、一年 |
| 案例五 | 伪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幽灵外卖”店铺 | 伪造证件3961张,获利36万元 | 六年、三年六个月等 |
三、四种最容易出事的情形
第一种:卖假冒伪劣食品
案例一和案例二都是。用糖浆勾兑冒充蜂蜜,用劣质乳粉冒充进口驼奶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金额越大判得越重:5万到20万是二年以下,20万到50万是二年到七年,50万到200万是七年以上,200万以上是十五年或者无期。
案例一卖了206万,直接判了十五年。
第二种:食品里添加了禁用药物
案例三和案例四都是。布噻嗪是利尿药,西布曲明早就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这类原料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步就是五年以下。
这类案件在减肥食品领域最集中。压片糖果、减肥咖啡、代餐粉,只要检出禁用成分,基本都按这个罪处理。
第三种:伪造证件注册外卖店铺
案例五是新出现的模式。用修图软件伪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再注册外卖店铺转手卖给别人经营,这就是“幽灵外卖”。
这个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例五中伪造了3961张证件,获利36万余元,主犯判了六年。
第四种:给违法者提供帮助
按照司法解释,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还提供资金、账号、场所、运输、技术、原料的,以共犯论处。
给别人做代加工、提供原料、帮忙发货、做推广,都可能被追究。
四、“我不知道”能不能免责
这是食品案件里最常争的问题。
按照司法解释,判断是否“明知”,要综合当事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渠道和价格等因素。下面五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明知:
- 长期从事相关行业,却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义务
- 没有合法购货凭证,又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来源
- 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货或销售,又没有合理原因
- 在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下继续销售
- 曾因危害食品安全受过处罚,又做同样的事
但这些都是可以反驳的。如果有合法的进货票据、价格合理、有检验合格单证、监管部门也没发过预警,就可以说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明知”不要求当事人确切知道里面有什么。只要对食品安全隐患有概括性的认识,就可能被认定。所以保留好进货凭证,在食品行业特别重要。
五、金额不到20万,也可能被判得重
这是案例四最有价值的地方。
案例四中,当事人销售金额17万余元,没有达到20万元的升档标准。但法院认定,其销售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升档量刑。
按照司法解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在10万到20万之间,如果还有下面任何一种情况,就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 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 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 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
- 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金额没到20万,但销售时间长、卖给了未成年人或老人、或者有前科,都可能升档。
案例四的当事人最终判了二年十个月,是因为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六、法律依据
| 规范名称 | 文号 | 施行日期 | 关键内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 2024年3月1日(2023修正) |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280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21〕24号 | 2022年1月1日 | 第6条、第7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第10条规定明知认定;第12至15条规定竞合与共犯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3〕12号 | 2013年5月4日 | 早期规定(部分内容已由2021年解释更新) |
量刑档次速查:
| 罪名 | 基本档 | 加重档 | 最重档 |
|---|---|---|---|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5万-20万:二年以下 | 20万-50万:二至七年;50万-200万:七年以上 | 200万以上:十五年以上或无期 |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三年以下 | 三至七年 | 七年以上或无期 |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五年以下 | 五至十年 | 依第141条(致人死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