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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动力枪支算不算枪支?买仿真枪会被追究吗?新规明确认定标准

结论先说:算。以电磁能量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适用“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的鉴定标准,认定为枪支。非法制造、买卖、持有这类枪支2支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于2026年7月14日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2026年8月27日形成《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认定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这份纪要回答了两个一直有争议的问题:以电磁能量为动力的枪形物,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专门用于组装它的零部件,算不算枪支散件?

结论先说:算。以电磁能量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适用“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的鉴定标准,认定为枪支。非法制造、买卖、持有这类枪支2支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纪要同时明确了一条重要原则:严防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

一、为什么会有这个问题

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条文里写的是“火药或者压缩气体”,没有提到电磁能量。

问题是,这几年出现了以电磁能量为动力的新型枪形物,有的威力并不比气枪小。那么它算不算枪支?过去各地认识不一。

二、新规的答案:算

纪要认为,条文里的“等”字,是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具有同等致伤力的新型动力源枪支预留的空间,属于列举未尽的同类解释,不是穷尽列举。

也就是说,只要致伤力达到了同等程度,就应当认定为枪支。

具体标准是:以电磁能量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适用“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

三、零部件怎么算

这是涉枪案件里最影响数量认定的问题。

零部件类型是否认定为枪支散件
专门用于组成电磁动力枪支的主要零部件认定为枪支散件
民用市场上可以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通用零部件(如销钉、螺丝、弹簧等)一般不认定为枪支散件

这条区分很重要。很多被查获的零配件,其实是五金店、电商平台随便就能买到的通用件。按照纪要,这类通用件一般不作为枪支散件计算。

还有一种情况:枪支因为缺个别零件、锈蚀或者电量耗尽,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纪要规定,加装零件、除锈或者重新充能后具备发射功能,并且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般认定为枪支。

这里有个关键的数值:1.8焦耳/平方厘米,这是判断是否达到枪支标准的一个界分点。

四、多少支要负刑事责任

按照纪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电磁动力枪支2支以上的,参照“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的规定处理。

对应的条文是: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2支以上(刑法第125条)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2支以上(刑法第128条);5支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数量认定要精确到每一支。办案中认定的支数,应当能够逐一对应到实物。

五、不只看数量——这一条对当事人有利

纪要要求,办理涉电磁动力枪支案件,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批复的精神。

这个批复(法释〔2018〕8号)规定: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

枪支本身的情况——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

行为人的情况——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

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通俗地说,就是不唯数量论。如果当事人买枪是为了收藏、玩竞技射击、当玩具,主观恶性小、没有流入社会,这些情节都可以提出来。

六、法律依据

规范名称文号施行日期关键内容
《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认定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6年8月27日形成电磁动力纳入枪支认定;鉴定标准;散件与通用件区分;2支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2018年3月30日第1条:不唯数量论,综合考量枪支外观、材质、用途、致伤力及行为人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2010年1月1日第1条第1款第2项: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入罪;第5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入罪与情节严重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现行有效第46条:枪支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有效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高翠平律师

高翠平律师

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军转干部。执业十余年,专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与劳动争议。有问题欢迎致电 183-1135-6648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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