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施行。同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也一并施行。
这两份文件把过去办案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芬太尼类物质怎么折算数量、多少克算“数量大”、多少克就要立案——定了下来。
结论先说:芬太尼类物质分“药用类”和“非药用类”两套标准。药用类参照芬太尼,25克以上算数量较大、125克以上算数量大;非药用类参照海洛因,10克以上算数量较大、50克以上算数量大。
两套标准差了整整五倍。
一、为什么要专门出台这两份文件
芬太尼类物质有两个特点:一是合成变异快、衍生种类多,二是绝大多数不具有药用用途。
正因为种类不断翻新,实践中经常出现“查获的到底是什么物质、该按哪个标准算”的争议。有的案件里,同一种物质在不同地方被按不同标准处理,量刑差别很大。
这次的新规,就是把物质的分类和对应的数量标准一次说清。
二、两类物质,两套标准
新规把芬太尼类物质分成两类:
| 类别 | 具体物质 | 参照标准 |
|---|---|---|
| 药用类 | 芬太尼、阿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等 |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芬太尼的数量标准 |
| 非药用类 | 其他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 | 参照海洛因的数量标准 |
对应的具体克数是:
| 类别 | 数量较大 | 数量大 |
|---|---|---|
| 药用类 | 25克以上不满125克 | 125克以上 |
| 非药用类 | 10克以上不满50克 | 50克以上 |
这两套标准差距有多大:数量较大的起点,非药用类是10克,药用类是25克;数量大的起点,非药用类是50克,药用类是125克。非药用类的门槛只有药用类的五分之一。
所以,涉案物质归到哪一类,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新规还给留了一个通道:非药用类物质,如果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具有药用用途,就按药用类的标准来。这条对当事人是有利的——门槛高一倍多。
三、多少克要立案
第二份文件专门规定了立案追诉的门槛。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药用类:25克以上
- 非药用类:10克以上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
- 药用类:12.5克以上
- 非药用类:5克以上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一律立案追诉。
还有一种情况要注意:如果同时持有两种以上芬太尼类物质,每一种都没达到标准,但按比例折算后累计达到标准的,也要立案。
四、有一种情形会被按更重的罪处理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本身比走私、贩卖毒品罪轻。
但新规明确: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芬太尼类物质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的;
-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的;
对这两种情形,按走私、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也就是说,“以牟利为目的”这四个字,是罪名的分水岭。是不是为了赚钱、有没有对价、卖价是否高于成本,这些会成为案件的关键。
五、怎么认定“知道是毒品”
这是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问题。
新规把认定规则分成两步:
第一步:到案后说自己不知道是毒品,但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流寄递单据、资金交易记录、通信记录、行程轨迹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其明知的,可以认定。
第二步:说自己不知道,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就要根据实施犯罪的方式、过程、物质被查获时的情形,再结合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有没有毒品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和同案人的关系,综合分析。
第二步列举的这些因素,恰恰是辩护中可以逐项说明的地方。比如当事人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没有毒品前科、文化程度低、和同案人关系疏远,这些都属于可以向办案机关说明的情节。
特别是帮人代收快递、代取包裹、被雇去运输这类案件,是否“知道里面是什么”,往往就是全案的焦点。
六、从重和从宽
从重的情节:走私、制造、大宗贩卖等源头性犯罪;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
从宽的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努力减轻犯罪危害、积极检举他人犯罪,以及其他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
另外,量刑是以涉案毒品数量为基础,同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七、法律依据
| 规范名称 | 文号 | 施行日期 | 关键内容 |
|---|---|---|---|
| 《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 | 法发〔2026〕12号 | 2026年9月23日 | 全18条,规定物质范围、两类数量标准、证据与鉴定要求、明知认定、量刑情节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高检发〔2026〕11号 | 2026年9月23日 | 全7条,规定非法持有、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的立案追诉数量标准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6〕8号 | 2016年4月11日 | 第一条第三项:芬太尼125克以上为“数量大”;第二条第三项:芬太尼25克以上不满125克为“数量较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 现行有效 |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