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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9)辽03民特17号 |
| 撤销依据 |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项(1994年版,对应2025修订版第七十一条) |
| 结果 | 撤销鞍仲裁字〔2019〕10号裁决,申请费400元由对方负担 |
| 命中情形 | 无权仲裁(基础合同已被刑事判决定性)+ 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已注销仍参与仲裁) |
《仲裁法》第七十一条原文(2025修订版,对应旧版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以"协议"为前提。双方从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直接申请仲裁,裁决缺乏根基。常见于:合同里压根没有仲裁条款,或所谓"仲裁协议"是单方拟定、对方未签字确认。
这是最锋利的一把刀。我办的一起撤裁案(详见主文),基础《工业品买卖合同》已被两级法院生效刑事判决((2012)鞍刑二初字第6号、(2013)辽刑二抗字第3号)定性为合同诈骗、并判令返还铁精粉92,263.92吨。仲裁委就同一份已被刑事定性的合同再作实体裁决,法院认定属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鞍山仲裁委员会对两级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所涉及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仍然作出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的规定。"
实务要点:当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已被生效裁判(尤其刑事判决的定罪、返赃)处理,仲裁委再就同一基础合同裁实体权利义务,极易被认定为无权仲裁。
包括: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则、未依法送达、剥夺当事人陈述/辩论权、应回避未回避等。我案的第二突破口在此——仲裁申请人某某选矿厂已于2016年5月4日被核准注销、主体资格丧失,却仍以申请人身份参与仲裁并三次变更请求,仲裁委未予审查,属正当程序缺失。
能证明支撑裁决的关键证据(如合同、票据、鉴定)系伪造,且影响公正裁决的,可撤销。
对方手里有关键证据、故意不提交,导致裁决错误。注意两点:①证据须"足以影响"公正裁决;②须由申请人举证证明对方"隐瞒"。
这涉及仲裁员职务犯罪,属最严重情形,但举证门槛高,通常需刑事立案或纪律查处佐证。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与前六项不同——前六项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而违背公共利益由法院依职权审查,不待当事人主张。这是兜底的公权力监督。
两个硬节点,错过不候:
依据《仲裁法》第九条(新旧版一致):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销不等于"案子没了",而是回到原点重新选择纠纷解决路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仲裁一裁终局后仅有的法定救济路径。六种法定情形中,"无权仲裁"和"违反法定程序"是本系列主文案例的突破口。实务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是——期限已从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错过即失权。
| 条文 | 内容 | 版本 |
|---|---|---|
| 《仲裁法》第七十一条 | 撤销裁决六种情形 + 公共利益 | 2025修订版(旧版第五十八条) |
| 《仲裁法》第九条 | 一裁终局;撤销后可重新仲裁或起诉 | 新旧版一致 |
| 《仲裁法》第七十二条 | 申请期限三个月 | 2025修订版(旧版六个月) |
| 《仲裁法》第七十三条 | 法院审限两个月 | 2025修订版(新旧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