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商业秘密保护规定》5大核心变化解读
2026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126号)正式施行。这是1995年旧规施行31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新规从原来的12条扩展至31条。
对于科技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来说,这是一部直接影响核心竞争力的法规。本文从实务角度解读5大核心变化,并为企业提供三条合规建议。
变化一:失败的实验数据也受保护
旧规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备"实用性",新规则改为"具有商业价值"——包括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利益。
这意味着企业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失败实验数据、不成功的阶段性成果,只要能为企业避免重复投入、提供研发教训,就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企业不再是只看最终结果,研发过程本身也纳入保护范围。
同时,技术信息中明确增加了"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这是对数字经济时代保护需求的直接回应。
变化二:远程办公有了明确的保密指引
疫情后,远程办公、跨境协作已成常态。但很多企业面临一个难题:员工在家办公,商业秘密怎么管?
新规第九条给出了答案。八类合理保密措施中,明确包括"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部署数据安全系统不再只是成本,而是明确的法律合规依据。
变化三:四类侵权行为,第三方也不能免责
新规系统细化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 违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非法取得仍获取、披露、使用的,视为侵权
第四点尤其值得注意——以前很多企业收了跳槽员工带来的"老东家资料"心存侥幸,现在只要你明知或应知信息来源有问题,照样构成侵权,实现全链条追责。
变化四:行政处罚力度大幅提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侵犯商业秘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罚款上限不再局限于500万元,执法机关将根据实际危害确定处罚金额。
变化五:商业秘密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新规明确,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大要件:
- 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 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该信息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 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包括八类合理保密措施
实务中很多企业败诉,问题出在"保密性"不够——仅有保密意愿,没有制度和留痕,法院很难认定。
第一,排查保密制度。有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有没有针对远程办公制定具体措施?有没有入职/离职保密告知流程?
第二,完善技术防护。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新规明确这三点是合理的保密措施,不做就是法律上的短板。
第三,关注"携密跳槽"风险。新规明确重点打击"携密跳槽""恶意挖角"。招人时注意核查背景,入职时注意隔离敏感资料,避免陷入"第三人侵权"的法律困境。
商业秘密是企业最值钱也最容易忽视的资产。新规既是保护伞,也是合规鞭。早点对照整改,比事后打官司划算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