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重要审查方式。对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仍不服裁判结果的当事人而言,检察监督是最后的救济渠道,而听证则是这一渠道中唯一能够当面向承办检察官和听证员完整陈述、举证、回应的程序环节。

一、民事检察听证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4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征说明法律依据
启动门槛较低不以"较大争议或重大影响"为必要条件,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即可启动《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4条
一般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听证规定》第5条
不向当事人收费听证费用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听证规定》第21条

二、适用案件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4条,以下四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均可召开听证会:

案件类型适用情形
生效裁判监督对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认为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
执行活动监督法院在执行中存在违法查封、超标的执行、拖延执行等违法情形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管辖错误、应当回避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等严重程序违法
虚假诉讼监督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听证并非民事检察监督的必经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一般流程为:书面审查(常规程序)→认为有必要→召开听证会(进阶程序)。因此,当事人如希望启动听证程序,最有效的方式是在提交监督申请书时,一并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充分说明案件"确有必要"当面听取意见的理由。

���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9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一)主持人

由承办检察官担任。检察长或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二)听证员

听证员人数一般为3至7人,从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下列人员中选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成员,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

(三)当事人方

包括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四)其他参加人

包括相关办案人员、证人、鉴定人,以及负责记录的书记员。

角色人数职能法律依据
主持人1人主导流程、控制听证秩序《监督规则》第55条
听证员3-7人独立评议并发表意见,意见为重要参考《听证规定》第7条、第16条
申请人方不限陈述监督请求、出示证据、回答提问《听证规定》第6条
被申请人方不限答辩、出示证据同上
书记员1人全程记录、制作笔录《监督规则》第55条

实务要点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根据《听证规定》第16条,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因此,听证会策略的核心应当是让听证员充分理解申请人的主张并认同其逻辑

四、会前准备:四项核心工作

(一)梳理全案,锁定不超过三个核心争议焦点

将原审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庭审笔录及证据材料进行系统梳理,准确锁定不超过三个核心争议焦点。每个焦点需构建完整的论证体系:原审裁判错误的具体内容、支持该主张的事实依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款、项)、对应的证据材料。

(二)完善证据体系

按照核心争议焦点对证据进行分类,每组证据对应一个焦点,制作规范的《证据目录��,载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听证时应准备至少三份——申请人自用一份,提交检察官一份,交对方当事人一份。

关于新证据的提交,需注意: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8条,听证中当事人可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第76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三)准备全套书面材料

材料字数参考对应程序内容要求
听证陈述意见书3000字以内第(二)步"说明情况"监督请求+原审错误分析+事实+法律+证据
���方观点预判与回应要点第(三)步"提问"环节预判对方举证方向,逐条准备回应
核心争议回应要点第(三)步"提问"环节围绕焦点提炼回应观点及法律依据
最后陈述词500-800字第(六)步"最后陈述"总结核心主张,不陈述新事实
特别说明:《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9条规定的听证流程中,并无独立的"辩论"环节。法条原文为"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及"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双方对彼此证据和观点的回应,融于陈述和提问环节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充分把握每一环节的发声机会。

(四)庭前模拟演练

建议由代理律师组织庭前模拟,安排人员分别扮演对方当事人、检察官及听证员,完整预演听证流程。重点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反驳观点、检察官及听证员可能提出的问题、己方证据链中的薄弱环节及其合理解释方案。

五、听证会流程��六个环节的操作要点

听证会依照《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9条规定的七步程序进行,从当事人角度,以下六个环节需重点把握:

环节一:开场核对与焦点宣布。 检察官核对参会人员、宣布听证纪律并归纳争议焦点。如检察官归纳的焦点遗漏了申请人的核心诉求,应当场提出并要求补充。听证全程围绕焦点展开,焦点归纳不准确将导致后续程序偏离方向。

环节二:检察官介绍案情。 申请人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检察官关注的核心问题,在后续陈述和举证中有针对性地回应。

环节三:当事人陈述与听证员提问(核心环节)。 申请人先陈述监督请求、事实理由并出示证据,被申请人随后答辩并出示己方证据,之后听证员、检察官向双方提问。根据第58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人民检��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申请人对对方证据的回应,应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全面展开,仅简单表示"不认可"而未说明理由和依据的,等同于放弃发表意见的权利。

环节四:检察官及听证员提问。 当事人应当如实、简洁地回答提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说明理由后拒绝回答。严禁虚假陈述,一经查实,不仅监督申请将被驳回,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环节五:回应对方主张。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和相关观点进行回应,应当有理有据,避免情绪化表达。应当牢记,听证的目的是说服检察官和听证员,而非与对方当事人争执。

环节六:最后陈述。 以三至五分钟简要重申监督请求、核心事实与法律依据。不陈述新证据、新事实,重��强化核心主张。

六、会后工作:两项关键事项

(一)核对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书记员制作的听证笔录应交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逐字核对笔录内容,如发现核心陈述被遗漏、关键观点记录有误或与当庭表述不符的,应当场要求书记员更正,更正后于更正处捺印或盖章,再行签字确认。书记员拒绝更正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签名并注明"笔录内容与本人当庭陈述不符,拒绝签名",书记员应依法记录在案。这是当事人最后的纠错机会。

(二)提交补充材料

听证结束后三日内,应尽快将完善的代理词、听证意见书及补充证据提交承办检察官。听证员的评议意见将载入案件审查报告,人民检察院须在报告中说明对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七、常见失误警��

失误情形后果
未主动申请听证,被动等待检察院通知案件可能未经听证即被书面审查驳回
会前未全面阅卷,仅依据己方材料准备无法有效应对对方主张
罗列过多原审错误,核心焦点不突出检察官和听证员难以把握关键主张
回应对方证据仅称"不认可",未说明理由依据等同于放弃发表意见的法定权利
情绪化发言,与对方发生争执被警告乃至被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不核对笔录即签字核心陈述被遗漏,丧失补救机会
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监督申请被驳回,且可能承担虚假诉讼刑事责任
听证结束后即等待结果,不提交书面代理意见错失补充强化主张的机会

八、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胡某生等与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抗诉案(入选2025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是民事检察听证发挥实质作用的代表性案例。

胡某生等六名董事被法院判决对股东欠缴的近500万美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名董事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最高检于2021年3月29日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参与评议。听证会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听证意见,依法提出抗诉。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改判三名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仅对损失的10%共同承担责任,另三名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某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该案入选2025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法律依据索引

文件相关条款内容要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第4、5、6、7、9、15、16、21条听证适用范围、公开原则、参加人员、申请听证权、流程、意见效力、费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修订)第54条民事检察听证启动条件——"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58条听证内容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充分听���意见
第59条听证会程序——七步流程
第74条抗诉法定事由,含"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第76条新证据提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11条再审事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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