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批复要解决的是什么事
刑事案件里,家属往往第一时间就找了律师。但实践中出现过一种情况:家属委托了律师,办案机关却告诉家属——案件已经通过法律援助指派了律师,所以家属请的律师没法会见、也没法参与。
案件一旦被贴上「已经有法律援助律师了」的标签,家属自己花钱请的律师就被挡在门外。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用法律援助的方式占住辩护人的位置,让当事人自己(以及家属代其)选择的律师进不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9号,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就是针对这个问题发布的。
二、批复原文只有两句,但两句话都是硬规则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辩护人后,无论该辩护人是否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受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拆成两条规则:第一,代为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会见;第二,在押人选择之后,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
三、第一把钥匙:先让律师见上人
批复里最关键的几个字是「无论该辩护人是否已会见」。
之所以要写这八个字,是因为实践中常有两种阻拦理由:
一种是以未经办案机关许可为由,不同意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会见;
另一种是以在押人已经选择了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师、已与其会见、法援律师已经开始履行职责为由,不同意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会见。
批复针对的正是第二种——法援律师是否已经会见,不影响家属委托的律师行使会见权。
⚠️ 有一处边界必须分清:批复说的是「辩护人均有权会见」,这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并不冲突。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可以直接会见;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等非律师辩护人,会见仍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所以,谈会见权之前,先确认这名辩护人是不是律师,两种情形的许可要求不一样,不要把批调用错对象。
四、第二把钥匙:由当事人本人选,不是由家属定
家属代为委托,不等于家属可以直接替换辩护人。批复的落脚点是「在押人自己选择」。
为什么不能「家属委托即当然替换」
起草过程中曾有一种意见,认为家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应当当然取得辩护人资格、直接替代法援辩护人。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理由有三点:
一是「代为委托」的权利来源于在押人本人的诉讼权利,作用是补充而不是替代在押人的委托权。家属委托的辩护人,通常需要本人确认才有效力。如果认为家属一委托就当然终止法援,实际上是把家属的权利放在当事人本人之前,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不能排除家属与在押人利益、诉求不一致甚至严重冲突。批复的理解与适用里举了一个很具体的例子:案件需要退赃退赔,但涉案财物已经被在押人的家属占有或者处分。这种时候由本人来选择律师,更能保障他自己的权益。
三是由本人确定,更有利于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衔接适用。
这一立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一致: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必须见上面才能选吗?不是
批复写的是「经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经会见」三个字是提示性规定,不是必要条件。
换句话说,办案机关向在押人转告家属已代为委托律师的情况后,在押人不经会见,也有权直接选择由这名律师为他辩护。如果办案机关以「你还没会见成功,所以不能确认委托」来推诿,这一点可以直接引用。
五、选完之后:法律援助应当全部终止,不留一名
这是实务中争议最集中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两名律师,家属又委托了一名,在押人选择了家属委托的那名——两名法援律师是全退,还是留一名?
起草过程中有意见主张可以保留一名,认为保留一名有助于加强辩护力量。这个意见同样没有被采纳。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明确:宜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全部终止此前指派的一名或两名辩护人的法律援助。
理由有三点,都可以直接写进书面意见: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不是给当事人设定义务。这一条应当理解为「最多」委托二人,不是要求辩护人人数必须达到二人。为了凑到二人而保留一名,不符合立法目的。
2. 在押人已经选择家属委托的辩护人后,法援辩护人已无存在空间,无论指派一名还是两名,都应当依法终止。
3. 保留的那一名法律援助辩护人,很难获得在押人的信赖,难以充分发挥辩护作用;而且保留的法律援助辩护有被弱化、虚化,甚至异化为妨害当事人辩护权的工具的风险。
另外一点很重要:不区分「应当通知」与「可以通知」。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七类情形(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款规定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通知。
起草时有人建议对这两类作不同处理,没有被采纳。理由是《法律援助法》本身没有对两类情形的终止作区分,均适用相同规定;「以法律援助干预选择辩护人」的问题在两类情形下都可能发生;作区分处理还可能限制当事人的选择空间。
所以,即使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这类「应当通知」的重罪案件,家属代为委托的律师依然可以进入。这一点对死刑案件尤其重要。
六、家属现在可以怎么配合律师
1. 尽早委托,并且留好委托手续。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准备好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和授权委托书,交由律师提交。手续越规范,越不容易被挑程序毛病。
2. 家属委托的律师被拒绝会见时,要求书面答复。口头推诿难以固定证据。可以要求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出具书面决定,写明拒绝的理由和依据。
3. 明确主张两点,不要混着说。第一点是「无论法援辩护人是否已会见,受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会见」;第二点是「本人选择之后,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前者是会见权问题,后者是终止法援问题,分开主张更清楚。
4. 会见时把「选择」固定下来。在押人选择家属委托的律师后,请律师在会见笔录中明确记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5. 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才换律师的,注意书面辩护意见必须提交。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但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应当接受。这种情况下,书面意见就是辩护意见的唯一载体,务必提交并留存送达凭证。
6. 家属内部不要在请律师这件事上「分头行动」。多家亲属分别委托不同律师,容易造成委托冲突,也可能被用来质疑辩护人的正当性。建议一家人先商定一致意见再委托。
七、这份批复对律师办案的意义
对辩护律师来说,法释〔2025〕9号解决的是执业入口问题——能不能见上、能不能被确认为辩护人。这两件事解决不了,后面的阅卷、质证、量刑辩护都无从谈起。
它给出的筹码其实很清晰:会见权上,法援律师是否已经会见不构成障碍;人选上,由在押人本人决定,家属代为委托不能直接替换;终止上,是全部终止而不是留一名。
办案中真正需要提防的是「软拒绝」——不正面答复、以各种理由往后拖。应对方式是把主张落到书面上:书面申请、书面意见、要求书面答复。有据可查,才有推进的可能。
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
家属已经请了律师,但看守所说已经有法律援助律师了不让会见,该怎么办?
答:法释〔2025〕9号对此有直接规定——法律援助辩护人是否已会见,不影响家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的会见权。律师可以依据该批复向看守所、办案机关提出会见申请;被拒绝的,建议要求书面答复,写明拒绝理由和依据,便于后续主张权利。
法律援助指派了两名律师,家属又请了一名,当事人选了家属请的这名,剩下两名法援律师能保留一名吗?
答:按批复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应当全部终止,不留一名。核心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是权利不是义务,应理解为最多二人,而不是必须凑满二人。另外,保留的法律援助辩护也可能被弱化、虚化。
办案机关说「没有会见成功就不能确认委托」,这个说法对吗?
答:不成立。批复中「经会见」的表述属于提示性规定,不是选择家属委托律师的必要条件。办案机关向在押人转告家属已代为委托律师的情况后,在押人可以不经会见直接作出选择。
是不是家属委托了律师,法律援助就自动终止了?
答:不是。终止的前提是在押人本人选择了家属委托的辩护人。家属代为委托不等于当然替换——这既涉及在押人本人的诉讼权利,也可能存在家属与在押人利益冲突的情形(例如涉案财物已被家属占有或处分),所以由本人确定更稳妥。
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比如亲友)会见是不是也适用这个批复?
答:要注意区分。批复讲的是「辩护人均有权会见」,但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人,仍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批复并不改变这一许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