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普法

小区电梯广告费一年几十万,这笔钱到底归谁?

归全体业主。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不是“物业挣的钱”,也不是“物业补贴家用”的钱——是全体业主的钱,物业只是代管。而且《民法典》第943条要求物业定期公开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现实里最常见的问题是:钱去哪了,业主根本不知道。

一、哪些钱算“公共收益”

先要弄清楚哪些地方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74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按这个范围,下面这些收入都属于公共收益

收入来源说明
电梯轿厢广告框架广告、电子屏视频广告
外墙、楼顶广告灯箱、喷绘、招牌位
公共区域停车费地面车位(未出售、未计入专有部分)
快递柜、自动售货机场地费进场费与年度场地费
通信基站、宽带设备场地费运营商进驻的租赁费
公共场地临时租用摆摊、促销、拍摄场地
小区公共设施(如会所)经营收入出租经营的收益
废品回收、装修垃圾清运等经营权益进场经营收入

判断的核心标准:这笔钱是不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是,就适用第282条。

容易混淆的一点:有些收益名义上是“物业的经营收入”,但只要使用的是共有部分(比如利用公共墙面设广告),性质上仍是公共收益,物业不能通过合同或公告改变这个性质。

二、物业到底要公开什么

《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下列情况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服务事项、负责人员
  • 质量要求
  • 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 履行情况
  • 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 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注意“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这一项——这是法律明文列出的公开事项。换句话说:

物业不公开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本身就是违反法定义务,不是“商业机密”。

实务中最常见的推脱是“这是我们公司的商业机密”或“合同里有约定不能披露”。这两句话在法律上都不成立——第943条是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约定而免除。

三、钱怎么算:扣除“合理成本”是什么意思

第282条说的是“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给物业留了一个口子,也是争议的焦点。

什么算合理成本? 一般包括:

  • 为取得这笔收入直接发生的费用(如广告位制作、安装、维护)
  • 为经营管理这些共有部分付出的人力、管理成本的合理分摊
  • 必要的税费

什么不算? 把物业自身应当承担的日常管理支出,或者与该项经营无关的费用,算进“成本”里扣掉——这就不合理了。

关键规则(来自实务裁判)

情形处理
双方有书面结算资料(曾经结算并盖章确认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作为返还基数——这是最有力的证据
无书面结算且双方未达成一致可协商选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定
合理成本的认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
物业未尽审核义务导致错误从公共收益中支出费用不利后果由物业承担,业委会有权要求返还

四、一个容易忽略的坑:物业擅自把钱花掉了

有这样一个真实情形:物业服务合同经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但物业确实为小区提供了服务。这时候公共收益怎么处理?

裁判给出的规则是:

1. 物业仍有权收取相应的物业费,并代管公共收益

2. 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物业仅有权在公共收益中扣除合理成本作为企业收入——不能再按原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

3. 物业退出小区时,应当与业委会及时结算并返还

还有一个更典型的:物业根据前届业委会的指示,擅自向业委会委员支付“业委会津贴”。如果这个做法违反了小区的议事规则,这笔钱应当返还给业委会

这两条对业主方的提示很直接:不要只盯着“广告费收了多少”,还要查“这笔钱花到哪去了”——很多公共收益不是没收到,而是被以各种名义支出了。

五、业主怎么查、怎么要

5.1 第一步:书面要求物业公开

依据第943条,向物业发书面要求,要求公开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合同、台账、收支明细)。

建议:通过可以留痕的方式送达(挂号信、EMS、有记录的微信或邮件),保留送达凭证。物业不回应或拒绝,这份拒绝本身就是后续诉讼中的有利证据。

5.2 第二步:找业委会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主张的主体通常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而不是单个业主。由业委会出面与物业交涉、要求审计,比单个业主更有力。

如果小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房管部门反映,推动成立或请其协调。

5.3 第三步:审计

账目含糊、双方对不上,可以协商选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这是解决“合理成本到底多少”争议最直接的办法。

5.4 第四步:起诉

业委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起诉物业,要求公开账目并返还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

举证上的关键

谁主张举证什么
业委会(原告)共有部分存在经营、收益的初步证据(广告照片、合同线索、公示材料)
物业(被告)成本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这是物业的举证责任

注意这个分配:不是让业主去证明“物业赚了多少”,而是物业要证明“我扣的成本是真实合理的”。物业如果拿不出完整台账,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六、几个常见问题

问1:物业说合同里约定了公共收益归物业,这个约定有效吗?

公共收益的归属是法定事项(第282条: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不能通过合同或单方公告改变性质。如果合同里有类似条款,该条款的效力值得质疑;即便曾经按约定分配,业主仍可就扣除成本的合理性提出异议。

问2:小区没有业委会,能查吗?

可以。单个业主同样可以依据第943条要求物业公开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只是起诉返还通常需要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没有业委会时,可先向街道办、房管部门反映,或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公开。

问3:物业说广告费都用来维修小区了,这算数吗?

要看两点:这笔支出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属于应当从公共收益中列支的项目。这笔钱的用途、金额、审批过程,物业应当能够举证。如果说不出明细,就不能简单地“用掉了”了事。

问4:能查多久以前的账?

法律没有规定固定的查询年限,实践中一般结合物业实际管理期间、诉讼时效等因素判断。发现问题的,尽早主张比拖延有利。

问5:物业拒不公开,有什么后果?

拒不公开本身就是未履行第943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在诉讼中,这可能影响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账目由物业掌握,物业不提供,法院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法律依据

规范条文要点版本
《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2021-01-01 施行
《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2021-01-01 施行
《民法典》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开服务事项、收费项目标准、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并向业主大会、业委会报告2021-01-01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2021-01-01 施行现行有效
高翠平律师

高翠平律师

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军转干部。执业十余年,专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与劳动争议。有问题欢迎致电 183-1135-6648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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