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说结论:房东跑不掉
很多人以为,只要租赁合同里写了一行“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这事就跟房东没关系了。
不是这样。
上海一中院今年审理的一个案子里,J公司把商业广场的房屋出租给Z公司,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由Z公司自行与物业公司签合同并支付物业费”。Z公司付到2023年5月就停了。物业公司直接起诉房东J公司,要求支付2023年5月到2025年8月的物业费加违约金。
J公司的抗辩就是那句话:合同里写了租客交,不该找我。
法院没支持。 理由是: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J公司作为业主必须受约束;而J公司与Z公司的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并不是签约方,那份合同也没有赋予物业公司直接向Z公司要钱的请求权。基于合同相对性,J公司说“应该由租客直接付”缺乏依据。
最后判决:由J公司承担物业费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法律上到底怎么规定的?
这里有两层法律关系,一定要分开看。
第一层: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 这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937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秩序管理等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所以缴费义务人是业主。
依据《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第二层:房东和租客之间。 这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性质上是“这笔钱由谁最终掏”的内部安排。
这两层关系是各自独立的。租赁合同怎么约定,管不到物业公司——因为物业公司压根不是那份合同的当事人。
三、为什么“合同里写了租客交”没用?
关键在《民法典》第551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在物业费这件事上:
- 债务人 = 业主(房东)
- 债权人 = 物业服务企业
- 第三人 = 承租人(租客)
房东和租客私下约定“这笔钱租客出”,性质上属于债务转移。而债务转移的生效条件是债权人(物业公司)同意——没同意,这个转移就不发生效力。
更严格的是第551条第2款:即便催告了,债权人没作表示,也视为不同意。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沉默不是默认同意,而是明确的不同意。
所以房东和租客之间怎么写,只要物业公司没点头,物业公司照样可以找房东。
四、什么情况下房东能真正免责?
只有一个路径,而且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三方明确约定(房东、租客、物业公司共同签署或共同确认),把物业服务费债务整体转移给租客;
2. 物业公司明示同意免除房东的付款责任。
注意一个反直觉的点:即便出租方、承租方、物业服务企业三方约定“物业公司可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物业费”,也不当然免除业主(出租人)的缴费义务。因为“可以直接向租客收”和“房东不用再付了”,是两回事——后者需要物业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房东的请求权。
实务提醒:口头同意基本不被认可,一定要落在书面上。
五、那房东和租客各自该怎么办?
5.1 房东(出租人)
| 做法 | 说明 |
|---|---|
| 签约时就谈清楚 | 租赁合同里写明物业费由租客承担,并约定租客逾期未付时房东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除 |
| 争取三方协议 | 条件允许时,让物业公司也签字确认“债务由租客承担、免除房东责任”——这是唯一能让房东彻底免责的方式 |
| 保留物业缴费凭证 | 一旦物业公司找上门、房东垫付了,凭证就是向租客追偿的基础 |
| 关注物业欠费 | 定期向物业核实缴费情况,别等物业起诉了才发现租客欠了两年 |
5.2 租客(承租人)
| 做法 | 说明 |
|---|---|
| 留好自己缴费的凭证 | 转账记录、物业收据都要保存 |
| 认清自己的位置 | 对物业公司而言,你不是直接的合同相对方——物业公司直接起诉你,你有一个抗辩点:它和你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
| 但不要以为没事 | 依据法释〔2020〕17号第4条,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法院可以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能把矛头指向你 |
| 房东垫付后会被追偿 | 房东交了钱,依约可以向租客追偿 |
5.3 物业服务企业
- 优先向业主主张——这是合同相对方,法律关系最清晰
- 想直接找租客收钱,要先看是否有三方约定,别想当然
- 收费口径要统一: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起止时间要有完整台账
六、还有一个更容易踩的坑:合同到期后物业继续服务的费用
同一批案例里还有一个类似的纠纷。
某购物中心的物业合同2023年6月续签时,未经业主意见征询,还擅自增设了“提前半年付款”“逾期违约金”条款。业主H公司认为该合同对自己不生效,就没付物业费。
法院认定:2023年那份合同未经业主意见征询、擅自增设违约金条款,对H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但物业公司确实一直在提供服务,仍可按此前已生效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每月6元标准收费。
这一节的结论有两层:
1. 合同条款不生效 ≠ 物业费不用付。 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合同终止后、新物业接管前,原物业继续服务的,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2. 但业主因合同效力有争议而拒付,属于“事出有因”。 所以物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对业主来说,这算是个“半个胜诉”:钱要付,但不用付违约金。
七、律师提示
这类纠纷的高发场景是商铺出租和整栋厂房/办公楼转租——金额大、时间长,一旦产生欠费动辄几十万。
三个实务要点:
第一,签约前先看物业合同。 房东签租赁合同之前,应该先拿出自己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看缴费义务是怎么写的、有没有禁止转租或要求租客直接与物业签约的条款。
第二,别只在两方之间约定。 房东、租客两方签的“物业费由租客承担”,对物业公司没有约束力。真想锁定责任,就要把物业公司拉进来签三方协议。
第三,欠费要及时处理,别拖。 物业费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但物业公司通常会在欠费累积到一定金额后集中起诉。房东如果一直以为“租客会付”,等到被起诉时往往已经过了很长时间,追偿难度也会加大。
法律依据
| 法条 | 条文要点 | 版本 |
|---|---|---|
| 《民法典》第551条 |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催告后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2021-01-01 施行 |
| 《民法典》第937条 |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 2021-01-01 施行 |
| 《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 |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已依约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 2021-01-01 施行 |
| 《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 |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2021-01-01 施行 |
| 法释〔2020〕17号第4条 |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法院可以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 2021-01-01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