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翠平律师|原38集团军转业|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

出品: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

📢 本文是修订版,阅读前请先看这段说明

2026年7月31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正式发布。我之前写过的《检察院开听证会,到底听什么?一文讲透七大情形》(2026年5月23日发布,个人网站同步上线的版本见:旧版原文)一文,引用的是2020年版旧规(4章23条)。

新规生效后,旧文里那些引用已经过期——尤其是"应当听证"两类、简易听证、听证员库、听证程序4步变化这几块

所以我把全文按新规重新整理了一版——两篇并存:看过旧文的可以重点看本文01节"三大变化"和13节"法律依据速查表";没看过旧文的,从头读即可,体系是完整的。

核心提示

2026年7月31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正式发布。从4章23条扩到6章30条,"应当听证"两类被写进法条,"简易听证、在线听证、听证员库"三大变化定型。这是检察听证制度运行5年来的一次实质性修订。本文按新规,把之前文章里所有过期条款逐项更新到位——七大情形分类没变,但程序从7步精简为4步,律师实务操作有了新的侧重。

01 新规来了!检察听证的"三大升级"

先讲清楚这次修法到底变了什么——这是后面所有内容的基础。

升级一:从"可以听证"到"应当听证"

旧规对所有可听证的案件用的是"可以召开听证会"。新规第五条加了硬约束:拟不起诉案件、民事/行政拟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这不是文字游戏。"应当"在法律上是"必须"的同义。如果检察院对这两类案件不开听证会、当事人提申请也没用,那就是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上级检察院反映。

升级二:增加"简易听证"

当事人对原案判决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符合三个条件(事实清楚、已开展当面释法说理、当事人对适用简易听证无异议)的,可以走简易听证。听证员人数从一般3-5人降到1-3人,程序可以简化。

这是为大量"事实清楚、单纯不服"的申诉案件设计的"快通道"——既保障了申诉权,又不让检察听证资源被低效消耗。

升级三:增加"在线听证"

当事人在外地、年老疾病、自然灾害、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到现场的,可以书面申请在线听证。这背后是大量在外地当事人、被羁押当事人、行动不便的老年当事人的现实需求。

新规第八条把这条堵死了——当事人书面申请、检察长批准,就可以不受地理/身体因素限制,全程在线参与。

其他重要变化(一张表对照)

项目2020版旧规2026年新规
章节结构4章23条6章30条
听证类型正式听证正式 + 简易听证
听证方式现场听证现场 + 在线听证
听证员管理临时选任全市/省听证员库统一管理
听证员人数未明确一般3-5人,简易1-3人
听证程序7步4步
听证期间未明确计入办案期限
安全保障一般性有犯罪嫌疑人参加必须司法警察到场
废止旧规同步废止2020版+2022版听证员库意见

后面我会按这个新框架把七大情形、程序流程、实务要点一次说透。

📌 对照上一版(2026年5月23日发布):上一版没写"简易听证、在线听证"内容;上一版听证员部分引用了《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2022),而该意见已被新规废止;上一版的听证程序是7步(按2020版第十五条),现按新规第二十二条改为4步。下面章节按新规逐项刷新。想看完整对照?上一版文章完整版:检察院开听证会,到底听什么?一文讲透七大情形(旧版)

02 哪七类案件可以开听证会?"应当听证"清单

新规第五条把可听证的案件类型表述得很原则——"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案件"。但实务中,通过各类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为七大类,仍然是当事人最关心的执行框架:

🔹 1. 审查逮捕案件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院审查是否批准逮捕时,对社会危险性有争议的案件,可以开听证会。

典型场景:某涉嫌轻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存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听取学校、社区、辩护人意见。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第2条。

🔹 2.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案件情况变化(如证据变化、刑期可能较短、当事人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羁押),律师可以申请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

典型场景:某企业负责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批捕,但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当面听取意见。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羁押听证办法》第3条。

🔹 3. 拟不起诉案件 ⭐"应当听证"

这是新规升级的重点之一。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新规第五条第二款)。

典型场景:某故意伤害案,犯罪情节较轻、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检察院拟作不起诉处理,但被害人有异议——以前是"可以"听证,现在"必须"听证。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新规第五条第二款。

📌 律师提示:注意"应当"措辞。如果被害人一方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检察院不开就是程序违法,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 4. 刑事申诉案件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审查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典型场景:某被告人已被判刑生效,但其近亲属认为证据不足、量刑过重,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当面听取申诉人和原办案部门意见。

🔹 5.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当事人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检察院监督,检察院审查中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听证会。

特别提示:民事案件拟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新规第五条第二款)——这是新规另一类"应当听证"的硬约束,对当事人是好消息。

典型场景:某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败诉,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审查拟不支持——新规下应召开听证会,给当事人当面陈述机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第54条。

🔹 6.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与民事监督类似,针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监督审查。"行政案件拟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新规第五条第二款)。

注意:听证门槛比民事更高——必须是"存在较大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第68条。

🔹 7. 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院在办理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人、专家等意见。

典型场景:某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生态环境,检察院拟提起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数额存在争议,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第44条。

一张表速记七大情形的"应当/可以"差异

序号案件类型启动听证法条依据
1审查逮捕可以听证羁押听证办法第2条
2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听证羁押听证办法第3条
3拟不起诉应当听证新规第五条第二款
4刑事申诉可以听证新规第五条
5民事监督(拟不支持监督申请)应当听证新规第五条第二款
6行政监督(拟不支持监督申请)应当听证新规第五条第二款
7公益诉讼可以听证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44条

03 简易听证——效率优先的"快通道"

新规新增第六章程序之一。当事人对原案判决、裁定或处理决定不服提出控告申诉,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听证(新规第六条):

(一)原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的;

(二)人民检察院已开展当面释法说理的;

(三)当事人对适用简易听证没有异议的。

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简易听证的关键差异:

维度正式听证简易听证
听证员人数一般3-5人1-3人
程序4步完整流程可以适当简化
通知时限5个工作日前通知未强制时限(按第二十一条规则执行)
适用前提无特殊要求必须符合"事实清楚+已释法说理+当事人无异议"三要件

📌 律师提示:简易听证不是"缩水版听证",而是针对特定场景的优化版。当事人对原案处理没有实质异议、只是情绪上过不去想"有个说法"的,简易听证能更快结案——但对应的,听证员人数少,意见权重可能受影响,需要律师权衡。

04 谁来当听证员?全市统一"听证员库"

新规最大的制度创新之一,是把听证员从"临时找"变成"库里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听证员库,作为本辖区选用听证员的主要来源(新规第九条)。

听证员的基本条件(新规第十条)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三)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四)具有正常参加听证活动的身体条件。

不得担任听证员的情形(新规第十一条)

六类人不能进库:① 受过刑事处罚的;② 被开除公职的;③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④ 曾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⑤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⑥ 其他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

不参加选任的人员(新规第十二条)

四类人不参与听证员选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不适宜选任的人员。

📌 律师提示:这一条的"在职工作人员"严格限于六个机关的在编人员(第十二条第二项),并不直接覆盖律师这一职业。但听证员库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区代表、行业代表等社会人士构成,律师在正式听证中通常不被选任。需要区分两个细节:正式听证——听证员库选任为主,律师一般不进入库(避免与案件代理律师产生角色混淆),但可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听证(第十六条);简易听证——第十四条第四款明确允许"参与信访接待的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人员"担任听证员——这是新规对律师参与听证的明确通道。

听证员的任期

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新规第十五条)。任期制让听证员队伍有进有出,避免固化。

听证员的专业匹配

根据听证案件类型及所涉专业领域,需要安排具备专业知识的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应当从听证员库相应类别成员中选取。听证员库中没有相关专业成员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邀请听证员库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新规第十四条)——这条口子给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留了"场外专家"通道。

📌 律师思考:你在听证会前,可以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涉及医疗纠纷/工程造价/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建议从库中相应专业成员或库外专家中选任听证员"——新规给了你提建议的空间。

05 听证会怎么开?四步流程图解

新规第二十二条把听证程序从2020版的7步精简为4步:

检察听证4步流程
▲ 检察听证4步流程(2026新规第22条)—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谁来主持听证会?

听证期间计入办案期限(新规第二十三条)

这是新规新增的硬规定。听证时间占用的是办案时间,不是"白给的免费环节"——这意味着检察院不会因为开听证会而拖延,也不会出现"听证会一开就是半年"的低效。新规在推动检察听证"既要开,又要开得有效率"。

06 在线听证——足不出户也能参加

新规第八条新增的程序便利:

当事人因自然灾害、年老疾病、交通不便等原因参加现场听证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报检察长批准,可以组织在线听证。

三个关键点:

  1. 必须当事人主动申请——检察院不会主动给你安排,需要书面申请;
  2. 必须报检察长批准——这不是承办检察官一个人能决定的;
  3. 必须"确有困难"——必须有正当理由(自然灾害、年老疾病、交通不便)。

📌 律师提示:老版规则没有这一条。以前在外地、当事人患病、疫情等情况下,要么放弃听证机会,要么当事人舟车劳顿赶到现场,效果都受影响。新规明确开了这个口子——只要当事人确有出行困难(自然灾害、年老疾病、交通不便等),就应当主动书面申请。实务中,建议代理律师在受理听证申请时就一并提交《在线听证申请书》,附上当事人出行困难的客观证据(医疗诊断、居住地证明、车票记录等),便于检察院审查批准。

07 听证会公开还是不公开?一张表讲清

新规第七条把公开/不公开情形一刀切清:

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经当事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案件的听证会不公开举行。

案件类型是否公开
审查逮捕不公开(案件敏感)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公开(涉及羁押信息)
拟不起诉公开
刑事申诉公开
民事诉讼监督公开
行政诉讼监督公开
公益诉讼公开
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
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公开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检察院还可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进行直播或录播——这是检察听证体现"阳光司法"的重要机制。

08 启动听证的两条路径:检察院启动 vs 当事人申请

新规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召开听证会。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两条路径,差异巨大:

维度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当事人申请启动
决定权检察院(须检察长批准)检察院决定是否同意
告知义务无强制要求不同意必须说明理由
当事人角色被动参与主动申请,可寻求程序救济
适用情境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当事人认为有必要

📌 律师提示:第二条路径更重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书面申请。三个关键操作要点:① 书面申请,留存签收凭证——电话申请、口头申请不算数,提交书面申请书并要求检察院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② 申请被拒时,要求书面说明理由——新规要求检察院"说明理由",如果只口头告知不接受,必须书面要求;③ 持续争取,必要时向上级检察院反映——对不予听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反映或通过其他监督渠道争取。

09 听证员意见管不管用?"必听机制"详解

新规第二条第二款明确:

听证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重要参考"四个字看着客气,但配套机制不客气。新规设计了"必听机制"——

也就是说:可以不听,但不能不听又不报告。

📌 律师提示:听证员意见不是"建议仅供参考"的摆设,而是"不采纳要担责"的硬约束。听证员来自社会各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等),他们的意见对案件处理有实质影响。听证会上要"用听得懂、能认同的方式把道理讲透",避免专业术语堆砌。

10 听证不收费,警察到岗保安全

新规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新增了两个关键保障机制:

不收费

人民检察院开展听证活动产生的咨询费、翻译费、培训费以及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产生的劳务费、差旅费等合理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新规第二十五条)。

——听证是检察服务的一种,不向当事人收费。

安全保障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听证会现场及安全风险情况,合理配置司法警察,保障听证会有序、安全进行

有犯罪嫌疑人参加的听证会,应当通知司法警察到场(新规第二十七条)。

——最后这一句是新增的硬规定。只要听证会有在押或未羁押犯罪嫌疑人参加,就必须通知司法警察到场,保障安全。

11 一张图总结

检察院听证会全景图
▲ 检察院听证会全景图(2026新版)—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12 律师专业提示(来自一线的7条建议)

做刑辩这些年,我接触过的检察听证案件类型涵盖刑事申诉、民事监督、拟不起诉等。结合新规操作要点,给你7条实战建议:

第一,应当听证的案件类型,遇上了就一定要开。拟不起诉案件、民行案件拟不支持监督申请,新规明确"应当"听证——这两类案件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后,检察院有义务召开。如果不开,就是程序违法。

第二,主动书面申请,留痕贯穿全流程。申请听证用书面形式,提交时要求检察院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后续如果检察院不回复、不同意,可以此作为向上级检察院反映的依据。

第三,举证质证准备要细,别在听证员面前"讲故事"。听证会不是新闻发布会的现场,是案件审查的现场。每个听证员面前要放证据清单+法条原文+论证主线,听证员都是精挑细选的,不是靠感动能说服的。

第四,针对听证员提问做好预判答复。听证员是兼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专家学者等),他们不一定有法律背景,但一定是"社会常识+专业经验"的代表。回答问题时,把复杂的法律问题翻译成"社会常理能听懂"的话。

第五,善于使用"专业匹配请求权"。新规第十四条给专业案件留了场外专家口子。涉及医疗、工程造价、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件,可以在听证前向承办检察官建议"从库中相应专业类别中选任听证员,必要时申请库外专家"。

第六,简易听证不是"低配版",要不要用要看情况。简易听证听证员只有1-3人,程序简化。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快速结案",但也意味着"听证意见权重可能受限"。是否同意简易听证,需要律师结合案情权衡——对明显有道理的案件,主张正式听证更稳妥。

第七,司法警察到场是新规第二十七条的硬规定。有犯罪嫌疑人参加的听证会,必须通知司法警察到场。这一条是对安全机制的法定要求——作为律师,必要时可以援引这条要求保障听证安全。

我经常和年轻律师说一句话:听证会不是法庭的对标物,但它是律师和检察官、听证员面对面博弈的最后机会——用好这个窗口,比反复写申请书管用十倍。

13 法律依据速查表(2026新版)

法规名称条文核心内容生效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6年7月修订)第2条听证定义+听证意见地位✅ 2026.7.31起施行
第5条七大类案件+应当听证两种情形
第6条简易听证3要件
第7条公开/不公开听证
第8条在线听证条件+申请+批准
第9-15条听证员库+选任+任期
第16-19条听证会参加人+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管理
第20条启动与申请+不同意见说明理由
第21条5个工作日前通知+听证员人数
第22条听证4步流程+录音录像
第23条听证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第25条不向当事人收费
第27条司法警察到场保障
第30条同步废止2020版+2022版听证员库意见
相关配套法规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年)第2条审查逮捕听证
第3条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第54-61条民事监督案件听证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第68-76条行政监督案件听证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第44条公益诉讼案件听证
废止文件(重要!)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全文4章23条旧版❌ 2026.7.31起废止
《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2022年)全文听证员库临时性意见❌ 2026.7.31起废止

📌 重要提示:新规第三十条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新版,同时废止2020版听证工作规定和2022版听证员库指导意见。其他有关文件涉及检察听证工作规定与新规不一致的,以新规为准


检察听证系列文章导览

如果你已经在关注这个系列,往期内容可对照阅读:

期数文章标题重点内容网站版本
第一版(2026.05.23) 《检察院开听证会,到底听什么?一文讲透七大情形》 旧版基于2020版规定(4章23条)撰写,部分内容已过期 网站版链接
修订版(本文,2026.08.05 《检察院开听证会,到底听什么?一文讲透七大情形(2026新版修订)》 按新规6章30条全面修订
第二期(2026.05.28) 《民事检察听证实务指引:从申请到翻案的全流程解析》 民事听证的会前准备+听证6环节操作要点 网站版链接
第四期(2026.07) 《官司输了,怎么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前置环节 网站版链接

📌 两版并存的阅读建议:第一次接触检察听证的朋友,直接读本文,体系完整、按新规;看过第一版的朋友,重点关注01节"三大变化"+02节"应当听证清单"+05节"4步流程"+13节"新版法律依据速查表"。其它七大情形、听证员意见、不收费等基本制度框架没变,可略读;实务用——本文的法律依据速查表(13节)是当前最新版本,办案引用以本文速查表为准。


律所简介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在北京、苏州、杭州、郑州、泉州、温州、呼伦贝尔、南宁、太原、许昌、喀什等地设有分所,亦在香港、阿联酋等地设有联络处。

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是一支以军转干部为骨干的精锐之师。忠于使命、勇于担当、敢于胜利,专注提供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行政责任追偿、涉外法律事务及常年法律顾问等高阶法律服务。

我们承诺:忠于委托,使命必达!

高翠平律师

高翠平律师

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仲裁员、军转干部。原服役于38集团军、山西省军区,2014年考取军队律师资格,执业十余年,专注刑事辩护、民商事及建设工程纠纷,面向全国办案。
电话/微信:183-1135-6648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06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