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定日期:2024年7月1日这条线怎么划
新《公司法》是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的。第88条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单独规定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这件事。
在此之前,法律对这个问题没有专门条文。法院判这类案子,只能借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但那条针对的是「已经存在出资瑕疵」的转让,不是「出资期限还没到」的正常转让。两件事性质不同,硬套会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4日作出法释〔2024〕15号批复,把这个边界钉死了:
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期股权转让,直接适用第88条第一款;
2024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不能直接依据该款确定责任,要「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这个日期不是程序细节,它决定整个案子的分析路径。同一起纠纷,转让发生在2024年6月30日还是7月1日,后面的推理完全不一样:前者要审查转让人当时有没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后者直接按「受让人承担、转让人补充」的法定顺序走。
二、7月1日之后:受让人先扛,转让人兜底
第88条第一款原文是: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拆开看是三层:
第一层,转让时出资期限还没到,原股东此时并没有逾期出资,所以不能仅凭他转了股权就认定他违反出资义务。
第二层,出资义务没有消灭,只是换了承担主体——由受让人接着缴。
第三层,受让人到期缴不上,转让人补。注意是「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第一顺位。
这里有个容易忽略的限定:受让人承接的,是转让时「尚未届期」的那部分出资义务。如果转让的时候,股东已经逾期没缴,或者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实际价额明显不够,那就不属于第一款说的正常未届期转让,要落到第二款去。
三、7月1日之前:审查有没有「恶意规避」
旧法时期,认缴制下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享有期限利益。原则上,不能因为公司还不上债,就要求未到期股东提前掏钱。
只有一种情况能突破这个期限利益——转让被用来规避已经现实化的出资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恶意」怎么认定?实务中不是去证明股东心里怎么想的,而是看转让当时的客观事实。四个方面:
公司当时的偿债状况。 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明显偿债风险,那就要重点看股东为什么偏偏在这个时候转让、转让实际造成了什么效果。但反过来,不能因为公司后来资不抵债或者执行不能,就倒推转让时就有规避意图——这是两个方向,不能混。
转让的交易条件。 0元转让、明显低价转让、转给关联方,都要结合交易背景看有没有合理商业原因,以及是不是实际造成出资责任落空。
受让人的履约能力。 受让人明显没能力承担出资义务,而转让人又是在公司有现实偿债风险的时候转的,那就要重点审查这个受让是不是真的承接了责任。这里不要求转让人保证受让人一定缴得上,而是通过受让人的能力去判断转让是不是真交易。
有没有其他配合动作。 比如一边转让一边不当减资、异常延长出资期限,让公司责任财产进一步减少。这类组合动作,往往说明股权处分不是单纯的投资退出,而是和降低出资责任相互衔接的安排。
四、转了好几手,责任怎么追
股权在市场上会连续流转,同一笔出资义务可能先后经过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这时候追谁?
2024年7月1日之后的多次转让,按链条顺序往前追,不是并列。
第88条说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不限于单次转让的双方。每转一次,新的受让人承接出资义务;原来的受让人再转出去,他的身份就变成后一次转让中的转让人,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顺序是:现受让人直接承担;现受让人的直接前手补充;前手还有前手,再按各次转让关系依次往前。
关键是「依次」,不是「一起」。不能要求所有历史股东并列承担责任,那是把补充责任理解成了连带责任。2024年7月1日之前的多次转让,要一次一次分别看。
不能直接套第88条的责任链条,要对每一次转让单独判断当时的情况。某个历史股东要不要担责,取决于他自己那次转让时发生了什么,不取决于他曾经持有过这个股权,也不因为他已经转出去了就当然免责。
五、两种情况别搞混:未届期转让 vs 瑕疵出资转让
第88条两款针对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形,责任规则也不一样。
未届期转让(第一款):转让时出资期限还没到,也没有其他已经形成的出资瑕疵。责任是「受让人承担+转让人补充」。
瑕疵出资转让(第二款):转让时股东已经存在出资瑕疵,包括两种——超过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没缴,或者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这一款的责任重得多: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瑕疵出资转让原则上是连带责任,只有受让人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时才由转让人单独承担。
这一款的举证重心落在受让人身上:主张自己善意的,得拿出核查过的证据。光说「我不知道」不够,要能说明交易前查过什么、出让人给过什么材料。六、办案中最常被问到的三个问题
「股权已经过户好几年了,还会被追吗?」
会。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只发生承担主体和层次的转换。特别是7月1日之后转让的,转让人的补充责任一直在,只要受让人没缴够。
「公司欠债和我个人有什么关系?」
正常情况下,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担责,公司债务不穿透到个人。但如果出资没到位、或者转让被认定规避出资责任,债权人可以在未出资范围内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这里的关键是「未出资范围」,不是公司欠多少就赔多少。
「债权人能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里追加我?」
要分开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第19条规定可以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但这两条针对的是已经确定的出资责任。至于受让人要不要担责、多次转让中各前手怎么排序这类需要实体审查的问题,条文没有给执行程序直接追加的依据,应当通过诉讼解决。执行程序里能追加的和需要另诉的,边界不能混。
七、给企业和股东的操作建议
转让前先查清出资状态。 认缴额多少、期限到没到、实缴多少、有没有非货币出资的水分,这些决定了适用哪一款。7月1日前后适用规则不同,转让时间要留证据。
协议里把出资义务的承接写明白。 认缴额、出资期限、实缴情况、谁来缴、缴不上怎么办,都写进去。0元转让、低价转让、关联方之间转让的,定价依据和商业目的要留书面材料。
受让人接盘前做尽调。 查目标股权的认缴和实缴,看出让人有没有到期未缴、非货币出资是不是虚的。已经存在瑕疵的股权,不要只在协议里写一句概括性的「出资责任由出让人承担」就完事——第88条第二款下,善意与否要靠证据说话。
公司已经有现实债务风险时,谨慎安排转让。 债权已经进诉讼、或者公司明显还不上钱,这时候做无偿、低价、连续转让,会把后面责任认定的不确定性放大。不能说转让后公司还不上债就一定推定转让时有恶意,但异常的交易安排确实会让法院重点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8条(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
第一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2020年修正,2021年1月1日施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19条(2020年修正,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9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常见问题
2024年7月1日之前转让的股权,老股东一定不承担责任吗?
不是。法释〔2024〕15号批复说的是第88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不是老股东免责。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转让,要回到原公司法和原司法解释,审查转让时有没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形。如果公司当时已经有现实偿债风险,转让又是无偿、明显低价或者转给关联方,且实际造成出资责任落空,仍可能被认定应当承担责任。
受让人没钱缴出资,转让人要承担多少?
第88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范围是未缴部分,不是全部债务。补充责任意味着先由受让人缴,受让人缴不上,转让人才在未缴范围内补足。
多次转让的情况下,所有历史股东要一起被告吗?
2024年7月1日之后的多次转让,按第88条第一款形成的是责任链条,现受让人直接承担,直接前手补充,再往前依次递进,不是并列承担。2024年7月1日之前的多次转让,各历史股东是否担责要分别审查各自转让时的情况。
转让协议里写「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就能免责吗?
对债权人不一定有效。第88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充责任是法定的,协议约定属于转让双方内部的责任分配,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依据协议向受让人追偿。
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受让人怎么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要靠交易前的核查证据。比如有没有查过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实缴凭证,出让人有没有提供过相关材料,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对应净资产。仅凭「出让人没告诉我」通常不足以认定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