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分清两个数字:饮酒和醉酒的分界线在哪
很多人以为喝了酒开车就是醉驾,其实法律上分两档:
| 档次 | 血液酒精含量 | 性质 |
|---|---|---|
| 饮酒后驾驶 | 大于等于20,小于80(毫克每一百毫升) | 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 |
| 醉酒驾驶 | 大于等于80(毫克每一百毫升) | 刑事犯罪,危险驾驶罪 |
这条80的线,来自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它是入罪门槛,不是量刑标准——过了80就构成犯罪,但过了多少,直接决定后面怎么判。
二、法定刑只有拘役,没有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里少见的「轻罪」,法定刑非常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刑罚种类:只有拘役。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所以醉驾哪怕情节再重,单就这个罪名而言,刑期上限就是六个月。
但有一个例外要提醒:如果醉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比如撞了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高速逆行、逆行拒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上面最后一款,要按处罚较重的那个罪名定罪处罚,那时候刑期就不是拘役了。
三、同样是醉驾,为什么有人缓刑有人坐牢
拘役虽然短,但实刑和缓刑的差别,对当事人的工作、征信、子女政审影响完全不一样。决定这个差别的,主要是两类情节。
从重处理的情节
常见的从重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责或主责、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无证驾驶汽车、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车辆、逃避或抗拒检查、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受行政处罚、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被追究刑责,以及驾驶重型货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服用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等。
从宽的情节
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事故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都属于从宽情形。
四、血液酒精含量在80到150之间,是有出罪空间的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这份文件在出罪问题上做了一件关键的事:把常见的、醉驾情节一般的情形做了类型化。
其中最重要的一类:
另外两类则完全不需要看血液酒精含量高低:
- 紧急情况醉驾: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 短距离醉驾: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后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从上述场所短距离驶出。
这两类的共同点是动机和目的情有可原,所以即便是醉酒状态,即便血液酒精含量不低,也仍然有主张出罪的空间。
五、血检程序有问题,是醉驾案最实的辩护点
醉驾案的核心证据就是那一份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这份报告一旦不能用,整个指控就塌了。而这份报告从采血到出结论,要经过好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规范要求。
(一)刑事审判参考第958号确立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958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争议焦点是行为人拒绝配合交警进行酒精检测时怎么认定)确立了一条很硬的规则:
存在问题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如果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不能退而求其次、再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定罪依据,而应直接认定行为人无罪。
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它堵死了办案机关的后路。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被认定为非法的情形主要有三种:鉴定人资格或条件缺失、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方法错误、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存疑(检材来源不明或者受到污染)。
(二)已经判过无罪的几类情形
司法实践中,因血检程序问题改判无罪的案例并不少见,集中在下面几类:
| 程序问题 | 后果 | 案例 |
|---|---|---|
| 血样保存没有低温记录、没有留痕证据,且备份血样在案件未办结时被销毁 | 改判无罪 | 白某某危险驾驶案,(2020)晋05刑终2号 |
| 血样未按规定密封、未三方签字,且送检超期 | 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被驳回 | 王某危险驾驶案,(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303号 |
| 血样实际送检时间、是否低温保存两项关键事实不清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张磊危险驾驶案,(2021)冀07刑终89号 |
(三)质证时要盯的五个点
具体到一份血检报告,可以从这五个方向逐项核查:
- 采血环节:消毒用的是碘伏还是酒精棉球?用含醇消毒液会造成检材污染。采血管有没有加抗凝剂、用的是什么管?
- 保存环节:血样有没有冷藏密封保存?有没有温度记录?保存链条能不能完整还原?
- 流转环节:交接有没有签字?样本标识是不是唯一的?有没有破损、渗漏?
- 复核样:留存的复核血样是否达到了规定比例?被提前销毁的,直接剥夺了重新鉴定的权利。
- 送检时间:把案发时间、采血时间、送检时间摆在一起比对,看有没有超期。
六、刑事之外,行政处罚是跑不掉的
这一点常被忽略。醉驾被查到,除了刑事程序,还有一套行政处罚跟着:
| 情形 | 行政处罚 |
|---|---|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
| 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 | 十日以下拘留,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醉酒驾驶机动车 | 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 十五日拘留,罚款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 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以上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还要注意一点: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所以即便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免予刑事处罚,仍然应当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换句话说,刑事上争取到不起诉,行政处罚这一块还是要单独应对。
七、几个被问得最多的问题
问一:前一天晚上喝的酒,第二天早上开车被测出醉驾,算不算?
算。法律看的是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不是喝酒的时间。所谓「隔夜酒」,只要开车时检测达标,一样构成。
问二:我开的是电动车,也算醉驾吗?
要看这辆车在法律上是不是机动车。如果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般不按机动车处理;如果实际技术参数已经达到摩托车标准,那就存在争议。这类车的认定各地做法差异较大,需要结合车辆鉴定意见和当地办案惯例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问三:在小区里挪了下车,也算吗?
小区、停车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本身就是需要查明的事实。而且即便属于道路,在小区、停车场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且没有从重情节的,仍可以主张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问四:抽血前跑了,会怎么处理?
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检查时当场饮酒的,以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依据。也就是说,逃避抽血并不能规避认定,反而会失去对血检报告提出异议的空间。
问五:拿到不起诉决定,是不是就没事了?
刑事部分结束了,但行政处罚仍然要承担(吊销驾驶证、罚款、行政拘留等)。这两条线是分开的。
问六:醉驾记录会不会影响孩子?
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犯罪,会留下犯罪记录,在某些特定岗位的政审环节确实可能带来影响。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本人承担,不能株连他人,这一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明确过的原则。但现实中附随后果客观存在,这也是为什么醉驾案值得认真辩护的原因。
法律依据
| 规范 | 条文要点 | 版本 |
|---|---|---|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法(2023修正)现行有效 |
| 《刑法》第七十二条 | 缓刑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刑法(2023修正)现行有效 |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 2021修正,现行有效 |
|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 血液酒精含量八十至一百五十毫克每一百毫升且无从重情节的,可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紧急情况醉驾、小区停车场短距离驾驶等出罪情形;从重与从宽情节的具体规定 | 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2023-12-13印发(规范性文件,非司法解释) |
|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综合考虑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等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 法〔2017〕74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 | 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在全面考察基础上综合作出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 法发〔2010〕9号 |
| 刑事审判参考第958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不能退而求其次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定罪,应直接认定无罪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 |
| (2020)晋05刑终2号(白某某危险驾驶案) | 血样保存无低温记录、超期送检、备份血样在案件未办结时被销毁 → 改判无罪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303号(王某危险驾驶案) | 血样未密封、未三方签字、送检超期 → 检验报告不予采信,无罪(抗诉被驳回)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2021)冀07刑终89号(张磊危险驾驶案) | 血样实际送检时间、是否低温保存事实不清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