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览
| 案件类型 | 诈骗罪(存疑不起诉) |
|---|---|
| 办案机关 | 华北某地检察机关 |
| 介入阶段 | 侦查阶段(刑拘后即介入) |
| 涉案金额 | 上千万 |
| 辩护核心 | 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未实施欺诈行为 |
| 办案结果 | 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两次退侦后存疑不起诉 |
| 承办律师 | 高翠平(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
| 核心标签 | 存疑不起诉资金流向审计两次退查取保候审 |
案情背景
本案系一起复杂的涉经济领域刑事案件。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华北某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初步侦查指向,当事人与多名相关人员共同成立了某经营主体,在运营过程中涉嫌通过特定业务模式吸纳资金。涉案金额上千万,一旦定罪,当事人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
家属在当事人被刑拘后第一时间委托辩护。此时案件尚处于侦查初期,外界普遍认为当事人作为经营主体的参与者,难脱干系。
辩护历程:从"不予逮捕"到"存疑不起诉"
本案辩护历时数月,历经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及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完整流程。辩护人紧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核心,层层递进,最终说服办案机关。
介入案件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到当事人系基于对他人的信任参与相关活动,对所谓的"欺诈模式"并不知情,其本人亦有可能是被利用的一方。
辩护动作: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同步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核心观点:当事人系主动配合调查,无逃跑风险;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件存在管辖争议,且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结果: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全面审阅了侦查机关移送的全部卷宗。
工作重点:通过对全案证据体系的梳理,重点针对控方指控的"非法占有目的"及"共同犯罪行为"两大核心要件进行论证。辩护人结合专业的审计意见,厘清了资金的实际流向,指出了言辞证据中的矛盾之处,并论证了当事人未参与核心经营决策、对资金挪用行为不知情等关键事实。
程序应对: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辩护人持续提交法律意见,明确指出当前证据链存在的断裂与不足。随后,案件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辩护人针对每一次补充侦查的新证据,均进行了细致的复核与针对性的反驳,始终坚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
结果:经过完整的审查起诉及退侦程序,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在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依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重获人身自由,案件终结。
📌 法律释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本案取得的是存疑不起诉——这意味着通过两次退侦,控方始终未能补足定罪所需的证据链,当事人因此在法律上获得了实质性的无罪结果。
办案手记
这个案子给我的感触,在于如何打破"参与即共犯"的惯性思维。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一旦当事人出现在工商登记或银行流水中,很容易被先入为主地认定为共犯。但刑事辩护的核心在于透过现象看本质。
本案中,我们通过大量的客观证据,特别是资金流向的梳理,还原了当事人"被利用"的实质。更重要的是,我们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面对复杂的案情,我们没有因为当事人"在场"而妥协,也没有因为涉案金额巨大而退缩。
两次退侦是法律规定的"试金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们在两次退侦中持续发力,就是为了让办案机关看到——控方的证据链无论如何补侦,都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这也是存疑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所在——守住法律的底线,防止无辜者被错误追诉。
法律提示(面向公众)
- 谨慎参与投资合作:对于不熟悉的业务模式和合作伙伴,务必保持警惕,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机制。
- 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正常的经营亏损、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范畴,不应轻易动用刑事手段介入。
- 刑事风险隔离:一旦发现合作伙伴有违法犯罪嫌疑,应立即停止资金投入,保存证据,并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
- 了解三种不起诉的区别:
- 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诉法第16条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