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共16条)。这是2019年司法解释之后,对帮信罪及关联罪名办理规则的一次系统性更新。本文梳理该意见确立的明知推定、情节严重、罪名界分三大板块,并说明辩护实务的着力点。

一、帮信罪的基本坐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发〔2025〕12号的意见共五部分16条,主要覆盖:主观明知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罪名之间的界分、宽严相济的适用以及涉案财物的处置。

二、板块一:主观“明知”的认定

帮信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入罪的第一个门槛。意见在2019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并对推定的边界作出限定。

辩护要点:

1. 推定明知必须允许反证。推定属于可反驳的推定,当事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正当来源的,不应认定明知。举证责任并未整体转移给被告人。

2.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的“犯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具体罪名。但概括知道与完全不知的界限,是实践中争点最集中的地方。用于说明交易背景、行业惯例、对价合理性的证据(合同、流水、聊天记录、行业报价)应当在侦查阶段就开始固定。

3. 学历、职业、从业年限不能单独作为推定明知的依据。这类“经验推定”必须与实际交易异常性结合判断。

三、板块二:“情节严重”的标准

帮信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意见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基础情形,并针对新出现的犯罪形态补充了新的认定标准,同时为新增情形附加了限缩条件。

辩护要点:

1. 支付结算金额的口径是核心争点。银行卡、支付账户中的流水总额并不当然等同于“支付结算金额”——需要审查哪些流水属于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哪些属于本人正常资金往来、哪些属于重复计算。金额口径的压缩常常直接决定是否达到入罪门槛。

2. 新增情形多附有限缩条件。对“被帮助对象数量”“违法所得”等标准,意见设置了限定要素。引用时必须完整核对条文,不能只读前半句。

3. 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空间。对在校学生、刚成年、被诱骗参与、仅提供少量卡且未获利的,应结合宽严相济政策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四、板块三:⭐ 罪名界分——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共犯

这是本案由最具实务价值也最有争议的部分。同样的“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三个不同罪名,法定刑差距巨大:帮信罪最高三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七年;诈骗罪共犯则可能十年以上甚至无期。

关键区分标准:

1. 行为时点。资金进入账户之前提供帮助(如提供卡、提供技术支持),一般指向帮信;资金到账之后实施转移、取现等行为,可能落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与上游犯罪的事前通谋。行为人如果与上游诈骗犯罪人事前存在通谋,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只有概括的、事中的帮助故意,才停留在帮信罪层面。

3. 行为的实质功能。提供银行卡与代为转账,属于两种不同的行为类型,其定性评价不应混同。

⭐ 需要提醒的是:最高法内部对“卡头”“卡商”以及上游共犯的认定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与第四庭在相关问题的公开论述中立场有所不同:一种观点主张严格限缩将帮信罪升格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强调证据不足时不得拔高认定;另一种观点则更强调对职业化“卡头”“卡商”的从严处理。辩护时应当注意检索案件管辖法院及承办法官的具体口径,不宜把某一种观点当作全国统一标准使用。

五、辩护实务的四条操作路径

1. 先争“明知”,再争“情节严重”,最后争罪名。三个层次的辩护难度依次递增,顺序不要颠倒。

2. 金额口径是性价比最高的辩点。把支付结算金额中不属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部分逐笔剔除,形成书面核算表附卷。

3. 争取“从轻罪”评价要有正当理由。不能仅以“处罚更轻”为由主张改变定性,落脚点应当回到构成要件事实——行为时点、是否有事前通谋、是否具备掩饰隐瞒的主观目的。

4. 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要结合宽严相济政策综合运用。对情节较轻、初犯偶犯、在校学生的案件,重点争取相对不起诉;对企业经营人员,注意区分企业经营行为与个人犯罪行为。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