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围绕“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从化解工程质量僵局、质量责任主体认定、促推质量问题前端治理三个方面,明确了一批裁判规则。本文逐案梳理,并结合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实务立场提出应对要点。
一、这批案例的三个导向
1. 贯彻“质量第一”。施工单位等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其基本义务;工程款请求权与质量义务的履行顺序,法院倾向于先把质量问题解决掉。
2. 压实相关主体质量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在各自环节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自己有过错同样要担责。
3. 促推质量问题前端治理。针对“三包一挂”(违法发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长期存在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联动行政主管部门,从源头治理。最高法的表述很直白:“工程每转一手,质量就降一成。”
二、六案要点逐案梳理
案例1:先行调解修复质量缺陷,再判决工程款——某资源公司欠付工程款案
基本案情:某资源公司与李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资源公司未按约付款,李某未完工即退场,双方对结算产生争议。资源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李某未履行修复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李某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欠款46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因李某不具备相应资质,合同无效;李某只有在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折价补偿。经组织调解,双方先修复工程并办理竣工验收,再进行工程款结算;工程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判决资源公司支付39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争议分层化解——先解决质量缺陷修复,再依法判决工程款支付责任,避免工程因欠款与质量互相扯皮而陷入僵局。
实务提示:⭐ 合同无效时,施工人的折价补偿请求权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这是施工方主张工程款时必须先自证的事实要件。
案例2:⭐ 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缺陷,施工单位仍负保修义务
基本案情:某建设公司为某汽车公司建设汽车车间土建及钢结构工程,工程设计使用年限50年,质量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竣工交付使用10年后,主体结构吊车梁出现裂缝,影响作业安全。建设公司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汽车公司自行维修加固后起诉,请求赔偿修复费用175万元。鉴定意见认为,对断裂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吊车梁加固是必要合理的,并提出更换新预制钢筋混凝土吊车梁等方案。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吊车梁在设计使用年限(50年)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公司应承担更换新吊车梁的保修义务;汽车公司采取保护性修复措施产生的合理费用127万余元由建设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终结。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实务提示:⭐ 这是本案中最具实务价值的一条:主体结构与地基基础工程的保修期不是“约定几年”,而是设计文件载明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单位主张质量责任时,争议焦点应落在合理使用年限的认定与业主自行修复费用的合理性上;施工单位则需要从设计使用年限已届满、缺陷系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等方向抗辩。
案例3:隐蔽工程虽经验收,仍存在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基本案情:某建设投资公司与某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细节略)。
裁判结果:工程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在保修期内发现部分楼栋地下室渗水严重,法院判决承包人承担保修义务。
实务提示:隐蔽工程(防水、地下结构等)的验收合格不能免除保修义务。此类案件的举证重点是渗水系施工质量原因还是设计、材料或使用原因,往往需要启动质量鉴定。
案例4:建设单位图纸不合规+施工单位明知仍照图施工,双方按过错分担损失
裁判结果: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施工单位明知图纸不合规范仍按图施工,导致工程始终存在质量缺陷。人民法院依据双方过错,判决双方均承担相应损失。
实务提示:⭐ 施工单位的免责抗辩不能仅靠“按图施工”四个字。当图纸明显违反强制性标准时,明知而为将导致自身承担过错责任。这一规则对施工单位的实务要求是:发现图纸违规应书面提出异议并留痕,异议记录是后续免责的关键证据。
案例5:借用资质施工,建设公司与借用方对修复费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石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因存在墙体、地面开裂等质量缺陷,法院判令某建设公司与石某对质量缺陷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提示:⭐ 出借资质的一方要为借用方的施工质量连带买单。这直接打击“挂靠收管理费”的商业模式——收的是管理费,担的是连带责任。
案例6:司法建议联动住建部门,源头治理出借资质
裁判结果: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某建筑集团公司出借资质违法,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住建局根据司法建议立案调查,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违法出借资质行为处以罚款。
实务提示:出借资质不仅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还可能触发行政处罚。企业在挂靠纠纷中评估风险时,必须把行政责任一并纳入。
三、六案提炼的四条规则
1. 质量合格是工程款请求权的前提。合同无效时,施工人须以工程质量合格作为行使折价补偿请求权的基础。
2. 主体结构与地基基础的保修期=设计文件载明的合理使用年限。竣工验收合格不等于质量责任终结。
3. 质量责任按过错在各主体之间分配。建设单位提供不合规图纸、施工单位明知照图施工,双方各自担责;“按图施工”不是免责挡箭牌。
4. 借用资质的代价是连带责任+行政处罚。挂靠、出借资质的风险已从民事延伸到行政领域。
四、两方当事人的应对要点
施工方(承包人):① 主张工程款之前先盘点质量状态,避免因质量缺陷被整体拒付;② 发现图纸违反强制性标准,务必书面提出异议并留存送达凭证;③ 借用资质、挂靠模式的风险已明确为连带责任,须重新评估。
建设方(发包人):① 主张保修责任时,抓住合理使用年限这个抓手,不要被“保修期已过”的说法带偏;② 自行修复的费用要保留发票、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明合理性与必要性;③ 发现出借资质线索,可同步向住建部门反映,形成行政与民事双重压力。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