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47号至第251号),主题为"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这是首次系统性对虚增交易环节型、放贷收息型、房产交易型、投资收益型、原始股预期收益型五种新型受贿犯罪发布指导性案例。高翠平律师为您逐案解读核心要旨与辩护要点。

一、总体概况

最高检职务犯罪检察厅负责人指出,这批案例呈现出"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三大显著特征,与传统职务犯罪区别明显。五案均强调:行为必须与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受贿数额认定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多以"实际获利数额"为准;区分正常市场行为与以交易为幌子的受贿行为。

二、案例逐一解读

案例1:王某某受贿案(检例第247号)——虚增交易环节型

核心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交易差价,且所获差价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辩护要点: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中,差价利益形式上像市场化合法所得。辩护律师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差价与市场正常波动范围的对比、职务行为与差价之间是否有直接对应关系。

案例2:黄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检例第248号)——放贷收息型

核心要旨: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以借款付息方式输送好处,且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向其他人正常借款利率,仍出借钱款并收取高息的,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超出请托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对应的利息数额认定。

辩护要点:利率差的认定是关键。辩护律师需调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请托人向其他主体的借款利率等证据,精确计算是否"明显高于"正常利率。同时需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需求和还款记录。

案例3:蔡某某受贿、洗钱案(检例第249号)——房产交易型

核心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以获取房产增值收益为目的,采用支付少量定金方式"锁定"请托人开发的房产,不签合同、不付房款,待房价上涨后授意请托人出售,增值收益归己的,构成受贿罪。贿赂对象是房产增值收益而非购房差价。

辩护要点:区别于低价买房型受贿。辩护律师需审查:定金支付时间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是否实际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款、增值部分是否系正常市场波动、当事人是否承担了房价下跌的市场风险。

案例4:何某某受贿案(检例第250号)——投资收益型

核心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在无入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请托人以输送好处为目的而给予的公司入股资格,按股份比例收受高额固定收益的,构成受贿罪。虽有出资,但出资前已锁定固定收益率、不承担市场风险的,全部收益认定为受贿数额。

辩护要点:是否承担市场风险是区分正常投资与受贿的核心标准。辩护律师需审查:入股资格的来源方式、收益率是否固定、是否有保底条款、同行业正常投资回报率水平。

案例5:孙某某受贿案(检例第251号)——原始股预期收益型

核心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为获取股票上市后的增值收益,在上市前股改阶段受让请托人提供的原始股且约定不承担资金风险,上市后出售获利的,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认定,计算时应扣除当事人受让股份时的出资数额。

辩护要点:本案与"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紧密衔接。辩护律师需注意:原始股受让时间与公司上市时间的间隔、出资数额与实际获利数额的差额计算、是否存在真实出资意愿和资金风险承担。

三、五个案例的共同特征

纵观五案,最高检确立了三项核心认定规则:

第一,穿透形式看本质。无论腐败行为如何包装——虚增交易、放贷收息、房产增值、股份收益——只要核心是"权钱交易",就应认定为受贿。

第二,数额认定"实际获利"为主。五案均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受贿数额,而非以交易时点的名义价值计算,这对辩护策略选择具有重大影响。

第三,区分正常市场行为与权钱交易。利率差、收益率固定性、市场风险承担等成为区分合法与违法的关键指标。

四、辩护实务启示

这批指导性案例对刑事辩护律师提出更高要求:

1. 财务分析能力不可或缺。五案均涉及复杂的数额计算——利率差、增值收益、固定收益差额。律师需具备基本的司法会计审查能力或及时申请司法会计鉴定。

2. 主观故意辩护精细化。"明知""承诺"等主观要素的认定直接影响罪名成立,辩护律师应在会见和阅卷中着力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证据。

3. 量刑辩护窗口前移。贪污贿赂案件"积极退赃"对量刑影响重大,律师应在侦查阶段即建议当事人启动退赃,把握司法解释第22条的量刑红利。